Re: [問題] 執行業務所得一定要有證照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曼)時間16年前 (2009/05/16 23:1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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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一份說明,您看看您們的工作內容屬於哪一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用人事業或單位詢問,因應勞退新制之 實施,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而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所 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 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 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 、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 該局指出,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 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 服勞務。」;另「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 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是以,用人事業或單位與自然人所簽訂之「勞務 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之工作,且 非經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該自然 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 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呼籲用人事業或單位應確實歸屬所得類別,並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 繳憑單,以避免申報不實,而遭稽徵機關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tax_no=D0120060726001 ※ 引述《RollyD (天靈靈~)》之銘言: : 如題目 執行業務所得一定要有證照嗎? : 我們是幫銀行抓貸款車的 : 盈虧自付也沒有勞健保 : 前3年都是報執行業務所得 : 但是國稅局今年突然說要把之前的改為薪資 : 他說我們沒有證照 所以不算執行業務所得 : 所以我們還要補稅 : 但是我們並非公司員工 只簽了承攬契約 : 請問我們到底是要報薪資還是執行業務 還是其他? : 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答嚕!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愛的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cookclub-煮廚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70.179

05/16 23:49, , 1F
那如果我還有另一間公司的case呢?
05/16 23:49, 1F

05/16 23:50, , 2F
我總共有3張扣繳憑單 2家報執行業務所得
05/16 23:50, 2F

05/16 23:54, , 3F
負舉證責任吧 看一下契約內容
05/16 23:54, 3F
文章代碼(AID): #1A3jTjp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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