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問題…母親是國中老師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孩真可愛...^^)時間17年前 (2009/05/24 02:3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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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Do ( 普渡 )》之銘言: : 我娘是國中老師,不用報稅… : 我和我娘戶籍在同一處,這可以報扶養嗎? : 我娘說她學校的同事的兒子都有報, : 我看了看扶養的資格,好像是不行,所以想請問究竟可不可呢? : 第一年報稅,很多不明白,不好意思了… 母親是國中老師 屬於免稅所得 可以不用申報所得稅 但是根據以下的新聞稿 資料來源:http://www.ntak.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11212 無所得或失業並非即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 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被申報扶養。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 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其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 應視是否符合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之無謀生能力條件而定。 失業無收入、非在學就讀而在補習班補習,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能申報扶養。 前揭財政部函規定有關「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 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 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 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47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何青芳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858 ---------------------------------------------------------------------------- 所謂的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 就是指 所得稅法 第四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    資。 所以原po的問題答案是 不可以扶養母親...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168.18

06/04 21:38, , 1F
但是國稅局要怎麼知道被扶養的母親是免稅所得者呢
06/04 21:38, 1F
文章代碼(AID): #1A64AbFI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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