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遺產稅中拋棄繼承的扣抵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傑森))時間16年前 (2010/04/24 11:30),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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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okApan (大傻)》之銘言: : 父歿,遺有配偶及子女甲 乙 丙 丁四人,其中只有乙有一位18歲小孩, : 若甲乙丙丁同時拋棄繼承,那麼扣底額應該是4X45萬+445萬 還是 : 2X45萬+45萬+445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物價指數調整為445萬)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物價指數調整為445萬) ......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 拋棄繼承即無法適用上開扣除額,本例中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4人, 子女均拋棄繼承,故能申報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 (04/24 22:21) 感謝各位補充,茲就對本例狀況修正如下: 甲乙丙丁全拋棄繼承的狀況下,如未將孫子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配偶&孫子, 惟孫子所計算出的遺產稅扣除額,不得高於甲乙丙丁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3.150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220.136.53.150 (04/24 11:33)

04/24 16:33, , 1F
子輩四人拋棄 還有孫輩一人可繼承喔
04/24 16:33, 1F

04/24 17:43, , 2F
嗯,孫輩也是有免稅額.
04/24 17:43, 2F

04/24 22:27, , 3F
這篇請再稍加修正,感恩!
04/24 22:27, 3F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220.136.53.150 (04/24 22:31)
文章代碼(AID): #1BqcNaf0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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