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遺產稅中拋棄繼承的扣抵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傑森))時間16年前 (2010/04/24 20:57),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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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zypanda (懶惰熊貓(傑森))》之銘言: : 拋棄繼承即無法適用上開扣除額,本例中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4人, : 子女均拋棄繼承,故能申報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並不一樣,請勿誤用免自身權益受損 文 / 站務16 【台灣法律網】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 3名子女代位繼承,並增列繼承人扣 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 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成為與繼承毫無關係之第 三人,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由其他同為順序繼承之人所有。本案李君 欲拋棄繼承,如其尚有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 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之人,那麼扣除額自然不會因此而增加。 舉例來說,假如被繼承人甲君,其配偶已死亡,依民法規定甲君之遺產應由其子女 A 、 B、 C等 3人共同繼承,而 A君盤算其若拋棄繼承,就可由其直系卑親屬- 3名子 女代位繼承,不但可以增列繼承人扣除額,又可省;A君繼承後再移轉其子女之過程與 麻煩,應可節省不少遺產稅,豈不知 A君之拋棄繼承非但喪失其應繼分,亦無法節省 遺產稅啊!因為按法令規定, A君本人並未於繼承事實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故 其繼承權一經拋棄,應繼分則由同順序繼承人之 B、 C繼承,僅得扣除 B、 C等 2人 扣除額,並不能由 A君子女代位繼承,因此上開案例是非但未能增加扣除額,反而減 少扣除額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應詳加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同時要 注意民法中有關遺產或繼承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彙總編號:9604120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如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有由孫子代位繼承的問題, 本例中乙是主動拋棄繼承,不得由孫子代位繼承,亦無法扣除45萬*3(註)之扣除額。 註:繼承人未滿20歲者,得每年加扣45萬元。 ** (04/24 22:21) 感謝各位補充,茲就對本例狀況修正如下: 甲乙丙丁全拋棄繼承的狀況下,如未將孫子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配偶&孫子, 惟孫子所計算出的遺產稅扣除額,不得高於甲乙丙丁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3.150

04/24 21:20, , 1F
我認為 直系親卑親屬的子輩全拋棄繼承,則由孫輩繼承。
04/24 21:20, 1F

04/24 21:22, , 2F
子輩拋棄繼承,孫輩不得代位繼承。然子輩全拋棄,孫輩是本位
04/24 21:22, 2F

04/24 21:23, , 3F
繼承。 子輩原本的扣除額45*4, 全拋棄由孫則為45+(45*2)
04/24 21:23, 3F

04/24 21:23, , 4F
這篇引例是子輩部分人拋棄繼承權..若子輩全部拋棄繼承權呢?
04/24 21:23, 4F

04/24 21:23, , 5F
並不超過原得扣除之數額。 http://ppt.cc/bC~1
04/24 21:23, 5F

04/24 21:25, , 6F
啊..原來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有修法..
04/24 21:25, 6F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220.136.53.150 (04/24 22:21)

04/24 22:26, , 7F
感謝補充.
04/24 22:26, 7F

04/25 00:56, , 8F
感謝!
04/25 00:56, 8F
文章代碼(AID): #1Bqkgg3a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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