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其他親屬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6年前 (2010/05/12 22:00),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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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nfu (過去與今天)》之銘言: : 今年我想扶養姐姐的小孩,切結書也可拿到 : 但還是有一些問題 : 我姐夫和我姐沒有正式職業,去年度國稅局資料是沒有收入的,故不用繳稅 : 雖沒有收入證明,但是有一間房屋每年都繳房屋稅 : 另外我姐夫目前是原住民兼榮民身分,所以他們全家的健保都有減免 : 1.我需要取得他們的健保收據嗎? : 2.是否會影響姐夫的原住民或榮民補助? : 3.切結書等證明一定要寄回或拿去給相關單位嗎? : 謝謝各位的解答 扶養其他親屬,必須是符合下列各點,才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1.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且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綜合判斷,非僅以戶籍為準), 3.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必須有先順序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正當理由。 民法1115、1118條參照。 也就是你姐小孩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你姐、你姊夫、你父母等,為何都無法履行 扶養義務,才輪到你扶養? 無職業無收入,也不一定就沒無法履行扶養義務。(ex.有高額存款) 民法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i761 來自: 114.42.86.169 (05/12 22:09)

05/19 00:01, , 1F
http://tinyurl.com/28z5hj3 財政部網頁新聞
05/19 00:01, 1F

05/16 22:16, , 2F
推~
05/16 22:16, 2F
※ 編輯: kai761 來自: 1.168.41.103 (05/17 16:42)

05/21 23:14, , 3F
專業!
05/21 23:14, 3F
文章代碼(AID): #1BwhIBSR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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