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其他親屬的問題
※ 引述《jonfu (過去與今天)》之銘言:
: 今年我想扶養姐姐的小孩,切結書也可拿到
: 但還是有一些問題
: 我姐夫和我姐沒有正式職業,去年度國稅局資料是沒有收入的,故不用繳稅
: 雖沒有收入證明,但是有一間房屋每年都繳房屋稅
: 另外我姐夫目前是原住民兼榮民身分,所以他們全家的健保都有減免
: 1.我需要取得他們的健保收據嗎?
: 2.是否會影響姐夫的原住民或榮民補助?
: 3.切結書等證明一定要寄回或拿去給相關單位嗎?
: 謝謝各位的解答
扶養其他親屬,必須是符合下列各點,才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1.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且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綜合判斷,非僅以戶籍為準),
3.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必須有先順序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正當理由。
民法1115、1118條參照。
也就是你姐小孩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你姐、你姊夫、你父母等,為何都無法履行
扶養義務,才輪到你扶養?
無職業無收入,也不一定就沒無法履行扶養義務。(ex.有高額存款)
民法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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