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案例? 財產交易所得 土地增值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傑森))時間16年前 (2010/05/14 00:0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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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olper (綽號暱稱)》之銘言: : 費用試算: : 假設您在台北以1000萬買進房子,買進時房屋的現值為700萬元,後來再賣出時房子成交 : 價為1400萬元,房屋現值為1000萬。看起來似乎賺進了400萬,其實不然,因為隔年還需 : 申報財產所得稅,而且是以1400萬的29%,也就是406萬需繳納國庫。而非您所想像的1000 : 萬-700萬*29%=87萬。很多人就是因為沒注意到財產交易所得稅,落得最後費用繳不出信 : 用破產的窘境。 : (除了財產交易所得稅,別忘了將土地增值稅一併算入哦!) 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臺北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1)財產交易所得在不提示證明文件之情況下,可依每年公佈之標準計算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 台北市評定現值1000萬的房屋 x 台北市標準29% = 290萬 應納稅額 = 290萬 x 適用稅率(30%,40%) = 87萬 or 116萬 (2)如提示買賣合約,即按「收入1400萬-成本1000萬x適用稅率30%=120萬」課稅 以本例而言,採(1)計算較有利,故申報時僅須檢附契稅繳款書等資料證明評定現值即可 : 以上我有一個問題 : 不是說一稅不二課嗎? : 為什麼我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 : 還要再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 那不就還得倒虧錢賣房子???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而言,且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並無重複課稅 您引述的內容只是要提醒出售不動產須就房屋所得課稅外,尚有土地增值稅須繳納, 至於內容......可能不是很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9.114

05/11 20:50, , 1F
請問我要如何查詢我去年賣的房子的評定現值?
05/11 20:50, 1F
文章代碼(AID): #1Bx2H8D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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