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修正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求釋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傑森))時間16年前 (2010/05/16 14:43),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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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 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 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請問一般銀行存款如:定存、活儲等利息,是指(六)其餘各種利息嗎? 是。 理論上,法律適用原則是「明示其一,則排除其他」,所以如不符合第1目至第5目, 應適用第6目「其餘各種利息」。 ****************************************************************************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 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 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 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請問一般銀行存款如:定存、活儲等利息,不超過一千元或兩千元免予扣繳? 很抱歉,我覺得一般人應該看得懂,不過這兩天不知為何思路不通,想不透? 請稅友幫我釋疑,萬分感謝~ 第三項所稱「所得」,指利息總額,利息收入不超過1000元,得免列單申報。 第一項所稱「扣繳稅額」,指的是採用10%扣繳率計算後的稅額,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 得免扣繳。以利息「所得」為例,如不超過20000元,金融機構免予扣繳。 把第2條跟第13條一起看,金融機構利息要扣繳。但如果不超過1000元,銀行無須列單 申報通知稽徵機關;如超過1000元但未超過20000元,則應列單申報,唯免予扣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2.103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220.136.42.103 (05/16 14:45)

05/16 15:41, , 1F
感謝您!
05/16 15:41, 1F

05/16 16:11, , 2F
哈...我看了好幾次,才看懂. 真的很謝謝您!
05/16 16:11, 2F
文章代碼(AID): #1BxvGfa0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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