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增設據點 應另行辦營業登記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10/06/16 14: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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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詹先生來電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 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 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固定場所,包 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 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 類似場所等。 【2010/06/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666936.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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