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欠稅限制出境處分整理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10/14 12: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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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欠稅限制出境處分的整理,不包括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限制住居的情形。 連結及節錄實務上會有爭議的清算人變更部分如下,請各位參考。 http://blog.xuite.net/yuank/blog/38852840 (四) 公司法208-1 臨時管理人? 北高行96年度訴字第01775號:「惟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乃董事會不為或不能 行使權職期間之臨時性措施,其固得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惟不利於公司 之行為則無權為之,以期維護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是其行使職權受有限制 ,顯與董事、董事長及董事會不同,難謂臨時管理人即為公司負責人。」(最高 行97裁2306維持) 2.清算人變更: (1) 86.03.12台財稅字第861885313號 「…查公司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公司不能規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類清算人如係由法院選派律師 或會計師擔任者,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有所不同,尚不宜一律予 以限制出境。」 (2) 86.04.11台財稅字第861892549號 要 旨:清算人係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3) 99.0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 要 旨: 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 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依規定以變更前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者,應 解除其出境限制 (4) 管見以為: A.86.03.12函 清算人由法院因維護公益及股東權益選派,清算人因法院令其 執行職務,不予限制出境應屬合理。 B.86.04.11函 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就不予限制出境,不知其 理由為何,是因股東選任or具律師會計師身分? 縱如此也是不合理,似乎會 成為以此脫免責任的管道。 C.99.06.23函,與86.04.11函,都應限於實質上清算人確係變更,始以變更後 之清算人為限制對象,不以公司登記為準,較為合理。 D.北高行98訴320判決可參 :「公司於清算期間,如認有對其負責人限制出境之必要,固應以清算人為對 象,但原已受限制出境處分之負責人,其協力履行義務已否消滅,並非僅視公 司形式上之負責人名義有無變更而定,否則甚易造成公司原負責人一旦受限制 出境處分,假借人頭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即可脫免受限制出境處分之弊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i761 來自: 114.45.217.72 (10/15 00:21)
文章代碼(AID): #1CjeZ_4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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