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物持分與土地持分不同-自用住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盼個奇蹟...)時間15年前 (2010/10/17 03:2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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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稅局請家父去喝咖啡 說要追討過往五年的稅金 案例如下 有一30坪土地,家父有其1/2 (15坪) 持份 後因房屋改建,成為五層樓建物 1、2、3 樓歸甲所有,1樓做營業用 4、5 樓歸家父所有 家父及本人自73年起皆設籍於此,故多年來以自用住宅地繳稅 如今國稅局引用 74年4月8日台財稅第14031 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 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 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由於家父只擁有建物之 2/5所有權 國稅局說 「15坪土地,扣除所有建物占土地面積比例,其餘應以一般稅率繳納」 「如要全部使用自用住宅稅率,則須跟甲共同持有某一層樓用地」 也就是一層樓只佔有 6 坪土地 15 - 6*2 = 3 剩下的3坪要用一般稅率繳納 請問再下是否可引用 台財稅第35106號函 「分別共有的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 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該部分土地, 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要求15坪的地價稅都用自用住宅地繳納呢? 10月初財政部公告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69221&ctNode=10708 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01006/11/1iyy.html 案例中是以共同持有房屋為例,是故需要「分層管理協議書」 本案例中皆為獨立產權,請問如依循該法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在下一直覺得這樣課稅很不公平, 等於是我替甲付了1樓一半的地價稅...囧 感謝各位大德耐心看完此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30.104 ※ 編輯: loststar 來自: 124.9.130.104 (10/17 03:27) ※ 編輯: loststar 來自: 124.9.130.104 (10/17 03:35)

10/22 12:23, , 1F
國稅局引用土增稅的解釋令來課地價稅???
10/22 12:23, 1F
文章代碼(AID): #1CkVl7-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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