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漏報薪資所得,有無過失的判斷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10/19 23:51),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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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漏報薪資所得,有無故意、過失應否『罰鍰』,實務判決兩則供參考(均尚未 確定)。 第一件判決認為原告據扣繳憑單申報,難認違反誠實申報義務。 問題是,既然原告明知她無須負擔成本、成敗等等,既然依法該所得應定性為薪資 所得,人民亦有知法的義務,應依法自行申報「薪資所得」,還可以說『信賴扣繳 憑單』報成執業所得,就脫免責任嗎? 原告將薪資所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減除成本費用;判決前面也認定「被告核認系 爭所得為『薪資所得』應無不當」,卻又謂「原告並無短報或漏報情事」,有無理 由矛盾之嫌? 第二件判決,是前陣子很多的假租車逃漏薪資所得的案子,一併請參考。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474號 「.......原告認定系爭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是否 有故意、過失而有違反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採自行申報制, 及其應誠實申報之原則;本件原告確實取自○○公司之「 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且○○公司並非由原告所據控 管支配,二者效用函數不同,原告對○○公司提出之文件 形成信賴符合社會常態之互信模式,從而其申報綜合所得 稅,當事人依據扣繳憑單所登載之內容為申報之依據是有 所本,自難以認定其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而且系爭所得除 法律性質定位之認定有爭議外,原告並無短報或漏報情事 ,其稱並無過失應屬可採,至於故意部分,被告並未為任 何舉證,本院參照行政罰法第7 條之規定,認原告主張本 件不應課處罰鍰為有理由,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 決定)關於罰鍰部分,應予撤銷。」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訴字第1275號判決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人民有依 法律納稅之義務自應注意使之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本件 原告於系爭年度既有領受系爭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規定辦理申報,茲原告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已構成客觀 之違章事實,原告列名系爭車輛租賃合約之保管人,並於 合約上簽名用印,原告不能諉為不知,觀其執為漏報之理 由,尚非不可避免。又原告上開所得之申報,法律已明定 其構成要件,原告於申報系爭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應如 何申報,理應參照該法律規定辦理;若對法律之適用及解 釋產生疑義時,原告亦非不可向相關專業機構及人員查詢 ,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且原告因適用法令錯 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之情形,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然原告捨此不為,猶有前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從納稅 義務人應自行及誠實申報義務之角度觀察,難謂其主觀上 無違反上開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之過失責任,是 縱原告主張其並無漏稅之故意,亦難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 注意義務之過失。從而被告機關按所漏稅額處0.2 倍之罰 鍰,經核並無不合。」 可參此連結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4776&ctNode=40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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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好像是志玲姐姐的案子 科科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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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23:54, , 2F
受命法官跟審判長都跑去唸台大經研所;但是這段判決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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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函數有什麼關係我還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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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K 大提的問題,納稅義務人可否主張依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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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23:56, , 5F
而免其漏報之責任,我在想這跟扣繳義務人的定位是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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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扣繳義務人的定位有幾種說法:行政助手 (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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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託 (黃), 這兩種看法不知道能導出何種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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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761 來自: 114.42.162.52 (10/2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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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剛修改了一些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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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一是志玲案,二是永達案之一;且永達案我記得原告似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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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張他就是依公司給的憑單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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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15, , 11F
判決二原告主張(2)即是依扣繳憑單申報無過失,結論卻不同
10/20 00:15, 11F
※ 編輯: kai761 來自: 114.42.162.52 (10/20 00:17)
文章代碼(AID): #1ClRvkd7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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