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要報稅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時間15年前 (2011/05/28 15:02),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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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yler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要不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呢? : 扣繳憑單上的代號是96 : 單上還有說明: :  本憑單之各項所得,所得人為個人時, :  給付總額經依規定扣繳稅款後,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                ^^^^^^^^^^^^^^^^^^^^^^^^ : 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 : ^^^^^^^^^^^^^^^^^^^^^^^^^^ : 這樣應該是很清楚不用申報吧, : 但為免自己耍笨, : 還是請板上大大再幫我確認一下, : 謝謝! 「自98年度以前要併計綜所稅申報;99年度以後分離課稅,不用併入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為建立納稅義務人 正確申報觀念,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個人於98及以前年度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財產 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該項 交易所得,屬就源扣繳之其他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所得人為居住者按所得額 扣取10﹪,非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5﹪,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亦即納 稅義務人於100年5月份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當(99)年度取得與證券商 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二、個人於98及以前年度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如有虧損者,屬財產交易損失,可於 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其每年度之扣除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或不足扣抵者, 得以以後 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99年度以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 得屬就源扣繳,已採分離課稅,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故 如有虧損則無法扣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與證券商或銀行 從事結構型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有漏未申報該項 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致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101_view.jsp?hot_no=D01201007280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1.74

05/28 21:00, , 1F
謝謝您的說明!
05/28 21:00, 1F
文章代碼(AID): #1Du9tyH6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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