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學校的合作社的稅務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4年前 (2012/01/26 02: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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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ekserv (來下棋吧)》之銘言: : ※ 引述《zaviorzavior (zavior)》之銘言: : : 小弟我最近要接學校的合作社會計一職, : : 因非學這方面的,又怕相關稅務沒做好會被國稅局罰款, : : 所以想要問版上的達人們一些報稅問題: : : 1.我查過法規,合作社的營業稅及營所稅都是免稅的。 : : 那這樣的話營業稅及營所稅都要做申報嗎? : 學校員生社是不用的。 : 有工夫的話,可以到國稅局辦免稅證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款規定: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 是以,倘若與「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要件不符, 則仍不得免納所得稅。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同條第8款復規定: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同理,倘若與上揭營業稅法規定要件不符時,亦不得免徵營業稅。 : : 2.合作社的的一些相關支出如:社員薪資、盈餘分配等, : : 這些我都要開立(免)扣繳憑單嗎?扣繳金額為0? : : 還要做扣繳申報(每年1/1~1/31)嗎? : 社員薪資??你是指工作人員和約聘人員嗎? : 學校員生社大多沒有開立扣繳憑單。 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 ^^^^^^^ ^^^^^^^^^^^^^^^^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 ^^^^^^^^^^^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 ^^^^^^^^^^^^^^^^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中略) 同法條第3項: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 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 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 不能以「學校員生社大多沒有開立扣繳憑單」即得免責。 : : 3.除以上之稅務,我還要做什麼其他相關稅務工作嗎? : : 4.請問這些稅務工作應該是會計人員要做的事嗎? : 三、四點,可以去上合作社會計課程,每年社會局都會辦理 : 相關課程,注意一下吧! 同樣,亦可至國稅局相關課程學習。 : 每個會計年度後,記得每年變更登記時,要同時到國稅局變更登記。 : : 麻煩各位可以給我一些指點,謝謝! : 可以問問上一任的會計。 以上供參。倘有錯誤,尚請方家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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