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申辦低收資格與被親人扶養
幫友人問
小明的家庭收入等都符合新北市的低收入戶第三類
家庭成員有小明(大三)妹妹(大一)父(計程車司機)母(家管,有持續找工作中) 四人
但之前小明都被他的阿姨申報扶養,藉此扣抵稅金。
而小明一家已經10年以上沒報稅
今年五月小明想辦低收入戶被社會局承辦人要求要計算阿姨他的所得財稅資料,但如果加
總計算進去必定不符合資格,所以五月時就有請阿姨不要申報扶養。
之後申復時,承辦員還是說要阿姨的財稅資料,請問該如何解決?
如簽訂"放棄扶養切結書"送給承辦員是否有用?
之後國稅局是否會向阿姨要求這大約十幾年的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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