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補習班給予的獎學金是否要扣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12年前 (2013/09/09 17:2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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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ccupeace (勤X眾X)》之銘言: : 最近我向某補習班申請獎學金,該補習班的合約中規定只要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 : (比如說210堂),即可以申請固定額度的獎學金。 : 問題來了,由於獎學金申請表上寫說超過$20,000需要按照"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 : 率10%來扣繳(我是中華民國居住者),請問我拿到獎學金的情況可以適用這一條嗎? : 因為我並沒有參與競賽,此獎學金也不是因為抽獎而來。 : 感謝了! 以下為個人淺見,實際還是以國稅局答案為準 財政部對於補習班獎學金是否免稅的見解,GOOGLE的資料如下(因為找不到該解釋令) 「補習班給付獎學金之目的,若非單純為獎勵進修,而係為達到廣告效果,以為招生之宣 傳者,應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適用。」 以上見解個人認為應無疑義 所以就看「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是否符合「獎勵進修」 這個似乎就不如「成績達到某標準」符合「獎勵進修」了 不過按照原PO的描述,其經濟實質似乎與 「上課達到某標準而打折」或「上課達到某標準送贈品」接近 這似乎與信用卡因消費而累積的紅利積點兌換類似,而這一部份是免稅的 同樣地,「隨貨贈品」似乎也是很多人誤用「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不管其經濟形式如何,以上所述之「經濟實質」皆為買受方得到消費的折讓 「信用卡消費積點」及「隨貨贈品」GOOGLE到的一些資料亦是如此見解 若是原PO這種狀況要課稅,那也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我想到比較接近的為關於多層次傳銷的解釋令(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 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62.133

09/09 21:43, , 1F
感謝回答...完全回應到重點 :)
09/09 21:43, 1F
※ 編輯: Arens88 來自: 1.34.165.187 (09/09 22:22)
文章代碼(AID): #1IBPBts6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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