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外贈與之舉證責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港島楂FIT阿叔)時間11年前 (2015/01/20 17: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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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A想贈與500萬台幣給台灣人B, 由於兩人均是在香港工作的台灣人, 為節省贈與稅,台人A選擇先將款項轉給香港人C, 港人C再將款項轉給台人B (以上動作均在香港完成) 而台人B則將這筆500萬併入海外所得, 於隔年五月時一起申報,因總收入低於600萬而免繳稅 (因為這筆款項是要匯回台灣使用的,才申報) 此時若國稅局因故懷疑這筆500萬是台人A贈與, 而非正常海外收入,要求台人B舉證,請問台人B是否僅需提供, 證明此款項是由港人C匯給他的交易紀錄即可? (因什麼故..台人AB是父子,且過去曾有繳稅贈與動作, 或者被檢舉,whatever) 萬一神之國稅局,進一步猜出是台人A假借港人C之名, 贈與給台人B的,此時舉證責任在兩位台人,還是國稅局? 假如國稅局要求港人C提供資料,港人C理所當然不鳥他, 國稅局是否可因此認為台人AB不配合調查?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3.179.124.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21745498.A.275.html
文章代碼(AID): #1KlXrQ9r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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