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撫養無謀生能力父親,證明需要本人到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蠢蛋等待進化)時間11年前 (2015/05/09 10: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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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riving (灰狼)》之銘言: : 大家好,有個關於稅的小問題想請教: : 去年(103)父親生大病,骨折+腹主動脈瘤破裂,救回一條命, : 醫藥費這邊我花了20萬元左右。 : 父親重大傷病自然是不可能有收入,是我這邊協助撫養。 : 只是我從來沒遇過列舉扣除額的情況, : 因為父親未滿60歲,要證明去年的撫養情況, : 除了醫院的繳費單據、我的身份證印章,還有什麼需要攜帶的嗎? : (父親的身份證印章要嗎?) : 要請父親本人也一起去國稅局嗎? : 然後,由於我本人用列舉扣除額不划算, : 可以我本人用標準扣除額、父親的撫養部分用列舉扣除額嗎? : 以上~~~ : 謝謝! 如要將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的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只要父親當 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即可列報,要代理父親查詢其資料並辦理 結算申報,須攜帶您與父親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父親的身分證為影 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印章、委託書及蒐集的醫藥費正本單據, 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如將父親列報受扶養 親屬,則您與父親屬同一申報戶,標準扣除額(103年度單身者為79,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58,000元)或列舉扣除額僅可選擇一種列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31137609.A.3C6.html
文章代碼(AID): #1LJMr9F6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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