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像大海愛著浪花)時間10年前 (2015/11/22 0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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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曉得我的理解正確與否,按照稅法上的規定, 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得課徵所得稅, 如果對方是非境內居住者,就得由買受人代扣繳20%的稅並申報, 無論這比交易的內容是什麼,只要被認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是如此。 我們公司剛成立,成為google以及amazon的在台經銷商, 和google的合作方式是,代辦google的企業信箱帳號, 也就是我們向客戶收款,並開立發票給客戶, 每個月再給付帳號費(美金)給google美國。 那麼請問我們每個月付款給google的帳號費是否要辦理扣繳? amazon也是類似狀況,我們幫客戶向amazon租借虛擬主機,開立發票給客戶, 每個月再付款給amzon(一樣匯美金到美國), 請問這樣也一樣要做扣繳? 另外,我在條文中不斷看到"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請問是不是國外廠商如果在台灣有分公司,即便我們每次付錢都是直接付給國外總公司, 也能夠不做扣繳? 而是由對方國內分公司自行做申報繳稅的動作? 因為敝公司經營的業務會牽扯到跨國網路交易,對於這部分的稅務問題又一直搞不清楚 希望能在此得到一些解答,拜託各位前輩了,先跪謝大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54.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48124409.A.A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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