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舊制賣房所得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啦啦啦)時間3年前 (2021/07/31 00:02), 3年前編輯推噓7(7016)
留言23則, 6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最近繼承一間10年前買的房子(符合舊制), 想確認一下賣掉的所得稅這樣算是否正確 1. 公告土地現值: 1,307,423 2. 房屋課稅現值: 603,100 當年買房約 500萬, 現在市價 700萬 所以我的所得應該是 (市價-成本) * (房屋現值/(房屋現值+土地現值)) 也就是 (700萬-500萬) * (603100/(603100+1307423)) = 約 63.1 萬 (仲介費/代書規費先忽略 ) 但還有兩個問題請教 1. 房屋現值/(房屋現值+土地現值)=31.6% 這數字還合理嗎? 我看網路上的範例, 好幾個都是 <10% 2. 如果我拿不出當初取得的成本證明, 然後我在新竹, 那我的所得會變成 房屋現值*20% (我查新竹今年是20%), 也就是 603100*20%= 約 12 萬 => 這樣差好多啊, 這樣即使找得到當初的成本, 也沒人會拿出來吧? (感謝 sb56, 已修正計算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71.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27660924.A.CF7.html

07/31 00:58, 3年前 , 1F
603100*20%=12萬,財產交易稅=12萬*個人稅率
07/31 00:58, 1F

07/31 00:59, 3年前 , 2F
土增稅如果剛繼承那應該不用繳
07/31 00:59, 2F
感謝, 已修正. 但這樣差好多啊, 這樣即使找得到當初的成本, 也沒人會拿出來吧? ※ 編輯: dennys2 (218.161.71.139 臺灣), 07/31/2021 07:09:01

07/31 10:15, 3年前 , 3F
舊制是財交所得,與市價無涉
07/31 10:15, 3F

07/31 10:17, 3年前 , 4F

07/31 10:19, 3年前 , 5F
繼承現值是成本,不是沒有成本
07/31 10:19, 5F

07/31 15:09, 3年前 , 6F
沒錯 若成本未知 在非雙北地區屬非豪宅 以評定標準價格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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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5:09, 3年前 , 7F
純益率 較低財產交易所得
07/31 15:09, 7F

07/31 22:14, 3年前 , 8F
正確算法應該為(700萬-1910523)×現值比=1606609
07/31 22:14, 8F

07/31 22:15, 3年前 , 9F
成本不是用500萬,是用繼承時的現值,故您裝傻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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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2:16, 3年前 , 10F
到當初500萬也沒用,國稅局調繼承時資料即為您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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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2:17, 3年前 , 11F
本,也不用發文調當初買入500萬的資料
07/31 22:17, 11F
請教一下, 我查了好幾篇, 覺得成本的部分似乎有點爭議, 如下這篇 (文章頗長, 可直接跳到"舊制財交對取得成本之認定") 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command/post.aspx?ipost=4721 不過看來這制度沒有設計好... 公告現值和市價差太多, 導致一堆問題 另外, 倒不是要裝傻找不到, 我一開始算錯了, 以為找不到的稅負比找的到得還多, 所以才來發問, 後來感謝 sb56 指正, 我就修正內文了 但關於成本的部分, 我目前只有找到契約書上面有價錢, 可以拿這個當證明嗎? (實價登錄查過是沒有資料) ※ 編輯: dennys2 (218.161.71.139 臺灣), 08/01/2021 08:22:20

08/01 09:00, 3年前 , 12F
賣出之所得:(700萬) * (603100/(603100+130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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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00, 3年前 , 13F
繼承開始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看「遺產稅(免稅、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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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00, 3年前 , 14F
)證明書」上面印的房屋遺產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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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04, 3年前 , 15F
如果你採用舊制的話,就是那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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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08, 3年前 , 16F
如果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依財政部104.8.19台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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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08, 3年前 , 17F
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得選擇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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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本件「如果」符合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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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能扣除400萬所得稅免稅額,採用新制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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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反而有利(請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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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0:28, 3年前 , 21F
更正:選擇新制,要考量成本為「繼承開始時」(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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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0:28, 3年前 , 22F
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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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0:28, 3年前 , 2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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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129yp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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