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對關係人利息支出超過限額不得認列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3/10/31 09: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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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關係人利息支出超過限額不得認列費用 2023-10-31 05:43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 ╱台北報導 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以大量關係人借款取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結構又影響 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 法」規定,營利事業無論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如占業主權益比率逾規定標準3比1 者,其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法認列費用或損失。 所稱「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係依「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 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而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也須揭露在營所 稅結算申報書。 該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新台幣9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 債之合計數為3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3億元,占 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5比1,超過前述規定標準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為360萬元〔當 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900萬元x(1-3/5)=3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 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300萬元,並填在申報書第B1頁與揭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5401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9.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98716414.A.793.html
文章代碼(AID): #1bG5h-U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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