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貨品先運往國外倉庫 銷售收入須附上證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3/11/14 08:5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貨品先運往國外倉庫 銷售收入須附上證明 2023-11-14 01:14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 /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 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 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後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其已實際出售 者,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 料為憑證。 若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仍可憑 該會計師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而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 格式。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57163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8.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99923185.A.711.html
文章代碼(AID): #1bKiJnSH (tax)
文章代碼(AID): #1bKiJnSH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