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列報房貸利息 不得供執行業務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已核定通過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限制納稅人申報享有扣除購屋
借款利息支出的房屋,除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外,也不能供執行業務使用。
從明年申報 91 年度的所得稅開始,納稅人借款購屋供執行業務使用,將無法享有扣
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優惠。施行細則並改以「課稅年度」納稅人是否已在該地辦妥
戶籍登記,取代目前的「申報年度」,做為是否准予申報扣抵借款利息支出的依據。
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後准許企業採取試算暫繳申報所得稅暫繳稅款,財政部亦在施行細
則中明訂,營利事業試算前半年所得並繳納暫繳稅時,其以全年為基礎者,得以減除
的費用或損失亦只能按半數申報扣除。且全部所得均為免稅所得的營利事業,可以免
辦暫繳申報。
政院已核定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修正,主要是配合信託課稅與所得稅暫繳申報的變革等規定為主。總共增訂7
條條文,修正22條條文,刪除3條條文。主要重點包括:
一、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受益人的各益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
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止。
二、明訂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的證明文件,包括: 承租房屋者需提供如租賃契約書、
付款證明;租屋供自住的證明文件則為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
年度於該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等。
三、明訂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應符合以下條件,包括: 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
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於該址辦妥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只要經行政院核定發布即生效實施,納稅人明年5月
申報今年的所得稅時,即要依據新修正的規定辦理相關報稅手續。
【2002/1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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