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是不是需要更清楚的定義網創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在冷靜與熱情之間)時間16年前 (2009/07/10 04:21), 編輯推噓9(9088)
留言97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上面幾篇文關於版聚可能有的疑慮是不是可以從區隔規範來處理, 以避免大家浪費時間爭議不相關的文章? 請大家先看一下7/3 bboyfred板友的網聚文章。 最大的爭議難道不是該事業體本身嗎? 問題在於到底是只要有使用網路,正在創業算網創? 還是講求技術革新與服務架構建立在網路環境的事業體才應該被列入考量? 仔細看了bboyfred板友的網站, 姑且不涉及任何道德質疑, 他的事業核心不是更接近顧問嗎? 該事業除了在推動業務上使用blog等工具以外, 幾乎沒有可以被視為網路公司的特質吧。 或者我們從市場層面來檢視, 該事業體的target market似乎也不是internet users。 我的意思是說 假設我今天創業了 我弄了家打著正妹非常多的名堂吸引顧客的夜店 架起了網站來行銷與管理客戶關係 當然以現在的作法或多或少會使用到一些web 2.0技巧 難道醬也算網創?不是吧! 又,假設我今天是任何傳統產業 就舉零售吧 如果銷售管道主要不是網路 換句話說我架設或成立、加盟網路商店 難道那不是更像產業升級或商業自動化嗎? 只是局部E化就是網路業?有點扯! 從這次引起爭議的文章來看, 也許我們大家真的對網創有太多誤解或太多雞同鴨講。 因此我認為真的有必要釐清網創的限度與範圍, 定義清楚什麼才是網創。 做這件事情起碼會有的好處是: 1.避免不必要的道德爭議 事實上可能bboyfred網友並無不良動機 2.板友互動得會更有意義 如果我們都能切中主題 回文與推文都應該具有相當正面的價值 3.文章的品質會更好 可參考性會更理想 板主收文整理也會更容易 畢竟要維護也是一件不輕鬆的任務 4.很多網友在網創板徵求事業合夥人 如果能夠建立對網創的共識 認識優秀的人才與充分交流的渠道才能夠真正疏通 而不是浪費更多時間去找一個錯誤的人 那麼究竟該怎麼定義符合網創標準的規範呢? 我認為最起碼得符合下述條件: 1.所有使用在主要營運項目為發展、研發網路相關軟硬體的技術 2.或營業事業體以網路為平台運作 3.或其服務或產品主要以網路提供 4.營運主軸高度或完全建立在網路環境上 5.Business model、revenue model、sales & distribution model都依賴、採用 網路 不曉得大家認為怎麼樣?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4:24)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4:34)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4:41)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4:45)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4:53)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5:02)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5:15)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05:16)

07/10 09:54, , 1F
有碰到網路就可以算網創吧 網創本來就沒辦法被明確定義
07/10 09:54, 1F

07/10 09:59, , 2F
應該是提供網路服務,而不是有網頁就叫網創...
07/10 09:59, 2F

07/10 10:00, , 3F
現在沒有網頁的公司很少吧,大家都可以來網創吧~~
07/10 10:00, 3F

07/10 10:01, , 4F
那照s大的說法 可能我們還得定義什麼是網路服務
07/10 10:01, 4F

07/10 10:02, , 5F
那提供一個網頁也是在網路上面服務客戶 不是嗎?
07/10 10:02, 5F

07/10 10:02, , 6F
是不是應該是業務以什麼為主軸的問題…
07/10 10:02, 6F

07/10 10:06, , 7F
如果像ipob~r vs bboyf~, 前者以網路服務為主軸, 後者就..
07/10 10:06, 7F

07/10 10:07, , 8F
ASP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07/10 10:07, 8F

07/10 10:10, , 9F
ipo...至少還有提供網路服務,bboyf..網路上要怎麼服務?
07/10 10:10, 9F

07/10 10:27, , 10F
有網站就算網創?7-11? 金石堂? 誠品? 有網頁的旅館?
07/10 10:27, 10F

07/10 11:24, , 11F
7-11線上沖印網路服務嗎, 金石堂誠品線上購書算不算網路創業
07/10 11:24, 11F

07/10 11:25, , 12F
旅館線上訂房不算網路創業嗎?
07/10 11:25, 12F

07/10 11:25, , 13F
我只是想說 這個定義不清楚 沒辦法明確定義的
07/10 11:25, 13F

07/10 11:38, , 14F
我認為定義清楚一點比較好 PTT另外也有創業版
07/10 11:38, 14F

07/10 11:39, , 15F
網創版應該和網路更相關一點
07/10 11:39, 15F

07/10 14:05, , 16F
Dinjang 我的疑問就在已經有創業板的前提
07/10 14:05, 16F

07/10 14:06, , 17F
如果沒清楚定義 我們可能討論的都是些魚目混珠的議題
07/10 14:06, 17F

07/10 14:07, , 18F
>giga 我不認為只要有使用網路就算網創呦
07/10 14:07, 18F

07/10 14:08, , 19F
或者就是在使用的程度上我不認為只要架設網站
07/10 14:08, 19F

07/10 14:08, , 20F
有網頁就算網創 如果那樣 所有行業都可以自動升級成
07/10 14:08, 20F

07/10 14:09, , 21F
線上XX業 到最後這個版的訴求與purpose就會亂掉了吧
07/10 14:09, 21F

07/10 14:10, , 22F
我知道有些板友可能會怕定義得太清楚
07/10 14:10, 22F

07/10 14:10, , 23F
而扼殺掉可能真正是網創的相關文章
07/10 14:10, 23F

07/10 14:11, , 24F
不過現在事實上是完全不清不楚
07/10 14:11, 24F

07/10 14:12, , 25F
不過有時候真的有些模糊地帶 像我認為Fred的也算是網創
07/10 14:12, 25F

07/10 14:12, , 26F
關於要怎麼定義網創 無論從產品、服務的型態
07/10 14:12, 26F

07/10 14:12, , 27F
基本的網路公司不是都在商業模式、獲利模式、銷售與
07/10 14:12, 27F

07/10 14:12, , 28F
我的網創定義就比各位的寬一些 因為我覺得已經延伸到網路
07/10 14:12, 28F

07/10 14:14, , 29F
流通方法都會依賴網路與相關技術嗎?
07/10 14:14, 29F

07/10 14:14, , 30F
我再舉一個例子 為什麼大家對網拍是網創沒有意義
07/10 14:14, 30F

07/10 14:14, , 31F
因為它符合剛剛我說的三種模式特質
07/10 14:14, 31F

07/10 14:15, , 32F
還是開一次版聚討論一下到底什麼是網創XD
07/10 14:15, 32F

07/10 14:16, , 33F
或者為什麼線上電子售票系統算網路業 而旅館業提供
07/10 14:16, 33F

07/10 14:16, , 34F
自己的線上booking服務卻不算
07/10 14:16, 34F

07/10 14:18, , 35F
我稍微解是一下差異。前者主要營利項目為"售票系統"
07/10 14:18, 35F

07/10 14:18, , 36F
也符合我剛說的三項特質。而旅館業只是部分業務結合網路
07/10 14:18, 36F

07/10 14:19, , 37F
那是為了提高顧客滿意度以及改善工作流程或者自動化為
07/10 14:19, 37F

07/10 14:19, , 38F
導向的。事實上我們很難說這樣旅館就成了線上旅館業吧
07/10 14:19, 38F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219.84.56.106 (07/10 14:20)

07/10 14:25, , 39F
>c2yuan 如果bboyfred板友的戀愛顧問採用創新方法
07/10 14:25, 39F

07/10 14:26, , 40F
使用網路技術與獨立平台來提供服務並銷售產品
07/10 14:26, 40F

07/10 14:26, , 41F
換句話說如果它提供線上諮詢、線上課程、遠端教學
07/10 14:26, 41F

07/10 14:27, , 42F
以線上收費我還認為勉強可以算網創
07/10 14:27, 42F

07/10 14:29, , 43F
>supercfc ASP、ISP、ICP是網創絕對不會有爭議的啦:)
07/10 14:29, 43F

07/10 14:32, , 44F
如果還是以旅館業的例子來討論啥叫做網創
07/10 14:32, 44F

07/10 14:32, , 45F
我再給一個approach TAM(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
07/10 14:32, 45F

07/10 14:33, , 46F
科技接受模式 去inspect每個環節旅館業與網路正相關
07/10 14:33, 46F

07/10 14:33, , 47F
業務、服務的比例 我倒是不曉得旅館業有啥科技接受模式
07/10 14:33, 47F

07/10 14:34, , 48F
的問題可言。
07/10 14:34, 48F

07/10 14:42, , 49F
7-11線上沖印是別人網創 提供給7-11 結合7-11的通路優勢
07/10 14:42, 49F

07/10 14:43, , 50F
並不是7-11網創喔 而且大公司的轉投資也不能算創業吧
07/10 14:43, 50F

07/10 14:45, , 51F
金石堂、誠品線上購書如果都獨立成公司勉強可算
07/10 14:45, 51F

07/10 14:45, , 52F
否則博客來算什麼呀 這很好比較呀
07/10 14:45, 52F

07/10 14:49, , 53F
我就不要說得太明白 免得有人要告我
07/10 14:49, 53F

07/10 14:50, , 54F
#1ALGsxCb (UglyClub) 這種人基本上已經黑掉了
07/10 14:50, 54F

07/10 14:52, , 55F
他辦網聚, 用什麼名義? 安全嗎? 大家要張大眼 用大腦
07/10 14:52, 55F

07/10 14:59, , 56F
網拍是創業,但是應該不歸在網創這裡,我這樣認為...
07/10 14:59, 56F

07/10 15:00, , 57F
不然業務開車出去拉業務,可以歸在運輸業(靠交通賺錢?)
07/10 15:00, 57F

07/10 15:01, , 58F
不然以後這裡都是在推銷賣衣服、鞋子,不就大亂了
07/10 15:01, 58F

07/11 10:18, , 59F
小弟有創意的都ok呀 基本上很多東西都是傳統再革新的
07/11 10:18, 59F

07/11 10:18, , 60F
^認為
07/11 10:18, 60F

07/11 10:19, , 61F
畢竟不同領域有不同的眉角 需要透過網站(路)模式來實現
07/11 10:19, 61F

07/11 10:20, , 62F
不過沒有創意的老梗 鄉民不太愛就是了
07/11 10:20, 62F

07/11 10:21, , 63F
supercfc大 業務的最佳路線有人在做了 小弟也有類似的
07/11 10:21, 63F

07/11 10:22, , 64F
東東在做了 其實很多東西 思考 找到方向 好玩的還不少
07/11 10:22, 64F

07/11 10:25, , 65F
至於只想利用人來賺錢或是找人做免錢的工作 就是老梗了
07/11 10:25, 65F

07/11 12:01, , 66F
哪個網站不是利用人來賺錢^ ^
07/11 12:01, 66F

07/11 17:28, , 67F
要有梗才能長久呀~ 被騙一次或是粘性不夠的東西就不會
07/11 17:28, 67F

07/11 17:28, , 68F
再上當了 (名聲臭了也是一樣啦~~)
07/11 17:28, 68F

07/11 17:33, , 69F
推G大辦版句 還有推樓上很中肯
07/11 17:33, 69F

07/11 19:30, , 70F
Bboyfred的事業型態的確並不屬本板典型之網路創業。
07/11 19:30, 70F

07/11 19:33, , 71F
但若其提供網路服務的行銷過程經驗 "可能"會對其他人有助益
07/11 19:33, 71F

07/11 19:33, , 72F
網聚中大家的獲得,主要取決於參與的人各自的背景提供。
07/11 19:33, 72F

07/11 19:34, , 73F
主辦人提供場地及召集連絡,如果依照規定流程舉辦並有回饋,作
07/11 19:34, 73F

07/11 19:37, , 74F
為促進版聚交流,目前以為無需過度禁止,請大家依自己的判斷
07/11 19:37, 74F

07/11 19:41, , 75F
決定是否參與,後續也會持續觀察 板聚主辦規範的適用性。
07/11 19:41, 75F

07/11 20:44, , 76F
請先定義魚目混珠的議題,在我標準看來的確都是這樣的議題.
07/11 20:44, 76F

07/11 21:48, , 77F
我個人認為採取網路工具行銷就可以被視為是一種突破
07/11 21:48, 77F

07/11 21:49, , 78F
或者特殊模式的看法有點問題
07/11 21:49, 78F

07/11 21:49, , 79F
以現在網路運用的普及程度來說
07/11 21:49, 79F

07/11 21:50, , 80F
我會認為以blog、網站行銷產品、服務應該屬於行銷議題
07/11 21:50, 80F

07/11 21:51, , 81F
而非關創業
07/11 21:51, 81F

07/11 21:51, , 82F
我的定義已在文章中有基本的闡述
07/11 21:51, 82F

07/11 21:52, , 83F
還是商業模式、獲利模式、銷售與流通模式等特性、屬
07/11 21:52, 83F

07/11 21:52, , 84F
來檢驗到底何謂網創
07/11 21:52, 84F

07/11 21:55, , 85F
以這樣的方法來歸納必然會再引發更多需要定的問題
07/11 21:55, 85F

07/11 21:57, , 86F
但是它也具有相當的適用性 例如當我們拿一些無爭議的
07/11 21:57, 86F

07/11 21:57, , 87F
.com company當樣本時 拿這三個標準來看幾乎無任何問題
07/11 21:57, 87F

07/11 21:59, , 88F
當然也許定義的太清楚同時也就變得太狹義
07/11 21:59, 88F

07/11 22:03, , 89F
我不否認我們究竟需要不需要二分法看法顯然不同
07/11 22:03, 89F

07/11 22:04, , 90F
例如當blog行銷出現在行銷書區、行銷板時
07/11 22:04, 90F

07/11 22:04, , 91F
我們在電腦書區看到的blog marketing之間的差異
07/11 22:04, 91F

07/11 22:05, , 92F
這是教你運用技術行銷跟行銷技術的差異
07/11 22:05, 92F

07/11 22:07, , 93F
既然這些典型分類常常告訴我們他們在社會標記中具有
07/11 22:07, 93F

07/11 22:07, , 94F
不同的表述、功能 是不是對象實際上真的不同呢
07/11 22:07, 94F

07/11 22:08, , 95F
行銷的技術與運用科技來行銷它們沒有對錯的問題
07/11 22:08, 95F

07/11 22:09, , 96F
只是它們各自都需要焦點來表達自己、凝聚與累積自己
07/11 22:09, 96F

07/11 22:10, , 97F
這是進行討論最起碼的需求
07/11 22:10, 97F
※ 編輯: alighieri 來自: 61.216.3.223 (07/11 22:15)
文章代碼(AID): #1ALb56ls (toberich)
文章代碼(AID): #1ALb56ls (tobe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