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二房東想要入乾股
不定期租賃的終止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您的妹妹情形是不定期租賃
若二房東想收回房屋時除了至少要在打算終止租約之日的前一個月,依法要先期通知
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才行。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因為《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房東
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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