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七天鑑賞期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香檳)時間9年前 (2016/10/17 21:45), 9年前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前文======================================

10/17 11:53,
鼻子摸著 依法處理
10/17 11:53

10/17 12:29,
七天「鑑賞期」 產品做透明包裝 並且在外包裝標示拆封
10/17 12:29

10/17 12:29,
後不給退 若消費者堅持要退的話就依照民法要求恢復原
10/17 12:29

10/17 12:29,
狀或是酌收恢復原狀處理費 但是運費還是得全退
10/17 12:29
這也太絕了XD ※ 編輯: redhorse (1.171.145.243), 10/17/2016 12:31:44

10/17 12:40,
樓上說的合法喔
10/17 12:40

10/17 13:36,
二樓正解
10/17 13:36

10/17 19:27,
之前我也有做網拍,沒遇過要退或要換的,是覺得蠻慶幸的
10/17 19:27

10/17 19:28,
只是覺得這項相關的法律,希望能訂定更完善
10/17 19:28

10/17 19:32,
例如某些食品或者某些理由 無法達成無條件退貨
10/17 19:32

10/17 21:21,
網路銷售本來就會遇到這一塊,習慣就好,澳客也是營業
10/17 21:21

10/17 21:21,
成本之一,依法行事,免得遇到瘋子,花錢了事把心思用
10/17 21:21

10/17 21:21,
在賺錢的地方上就好了,這種客戶不多,不必太在意
10/17 21:21
====================================前文====================================== 回應一下Louis5265大大的想法 其實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及同條第三項: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行政院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http://tinyurl.com/h8y68kv 以下產品不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只要把自己的產品努力往上面產品搭上邊就可以了! (我常常用的是第六點) 建議可以直接把此條規定寫在退換貨條款上 給各位前輩先進參考 -- 啊~ ▃▃▃▃嘔~~~ 聖光啊~ 海德格 ㄨ ㄨ —⊙–⊙- ╱ 眼前的廢文值得一戰!! 救我!! ▄▄▄ . . ◢◤ 。 ﹕ 鄉民廢文有限公司:https://www.netizentw.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6.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76711908.A.4AE.html ※ 編輯: ben316316f (61.230.6.130), 10/17/2016 21:48:39

10/17 23:29, , 1F
廢文有限公司XD 話說產品都固定了 要麼搭上邊~~
10/17 23: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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