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七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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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太絕了XD
※ 編輯: redhorse (1.171.145.243), 10/17/2016 1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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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Louis5265大大的想法
其實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及同條第三項: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行政院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http://tinyurl.com/h8y68kv
以下產品不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只要把自己的產品努力往上面產品搭上邊就可以了!
(我常常用的是第六點)
建議可以直接把此條規定寫在退換貨條款上
給各位前輩先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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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n316316f (61.230.6.130), 10/17/2016 21: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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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23:2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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