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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berich ]
討論串[問題] 合夥解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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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是原PO,首先謝謝大家的討論. 因為訊息不足所以造成大家無法完整判斷. 我們還沒有成立公司,公證之後就先以個人名義處理資金. 因為完全沒想到會變成這樣,所以合約內也沒有未開店就解散的部分. 擷取一些合約內容:. 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以下同)參佰貳拾伍萬元正,合夥人出資數目詳列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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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間公司的股東有原PO,. 因為要加盟而要籌備一家店,. 所以這一間店原PO還多了一個技術股可以拿!. 當然這間店沒開成,所以這間店就沒有領到技術股!. 而這間公司也要消滅! 那公司拿回也要解散~. 所以這連續動作兩次,只是原PO合併一次說而已~~.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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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說又不對了。. 如果以我說的這種案例,. 擁有技術者大可以用技術授權方式,. 不一定要把技術移轉給公司,. 或者作價成為股份。. 商業運作肯定是有供給有需求才會形成一個經濟形態,. 同理,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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