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黑心 家教中心 共同抵制 歡迎轉發

看板tutor (家教)作者 (vv)時間7年前 (2017/11/04 01:39), 7年前編輯推噓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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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件事 原 po 針對這家家教仲介的理由是? 1. 它是最貴的一家, 所以(先?)針對它? 2. 它違法, 所以(先?)針對它? 3. 有其他原因? 因為說真的, 現在市場上, 除了像 104, 1111 之類的大公司之外 違法的, 很貴的, 應該都不止它 所以原 po 如果用抵制的方式讓它消失了之後, 就會接著對下一家很貴(或違法)的仲介? 還是就此結束? 因為目前原 po 所提出的理由, 其實應該不止這家這樣搞 所以當原 po 希望大家"支持"抵制前, 能不能先說清楚為什麼會"針對"(或先選)這家? 如果抵制成功之後? 接下來呢? ※ 引述《x7803413 (小花)》之銘言: : 關於家教仲介這塊市場,一直有一個,靠著各縣市名為名的(黑心)家教中心 : 收取一個月”50%”的仲介費,大約從2013年開始有人開始檢舉,經過番的努力,讓此家 : 教中心,因評鑑分數不足,故無法在屏東立案,轉至嘉義縣。 : 我們先討論一下關於家教收費的問題: : 關於這方面的規定: :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第四條,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 : 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一、登記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本中心10項90題 : 但收費還是以合約實際情形為主) : 主要分成這三項,大部份家教仲介都只收取前兩項費用(有的是一個禮拜收入,最近出現 : 一個1.25個禮拜的收入大都合理)。 : 但是從以前就一直有一個收取一個月一半的家教中心,靠著第三項心理測驗的名義收取高 : 額仲介費。(不要覺得50%很少,有人曾經談到一個月快2萬多的家教費,需要付1萬初的仲 : 介費,不要被話術騙了) : 但是為何這個家教中心(www.168tutors.tw)還依然存在呢?? : 1.當初在經營利用各縣市大學名為名,博取家長認同後,拿到相對較好較多的case再加上 : 當初比較沒這方面的資訊,所以大家只能從他那邊接取case,進而在家中眼中 有一定 : 的 : 地位。 : 2.依然有許多人看他case多,且方便就跟他接洽,我已經問過勞動部, : ”認真無法可管” 現在只能就評鑑讓他們考績不合格,無法繼續立案。 : 3.要根除這種黑心的家教中心,只能靠大家抵制,別再從他們家接家教,等家長 : 等不到結果,自然會找其他管道。 : 4.不要覺得這一點努力沒有用,此家教中心已經在屏東無法立案,移致嘉義,也 : 被罰緩(某些部分是強制的),現在只差一步大家的抵制。 : 如果願意一起抵制的一起做這些事: : 1.不要再從此家教網接,不論從哪個地方看到,只要是這個資訊的就是他們 : 客服:0978-638-xxx : 信箱:a0920256xxx@gmail.com : 2.跟系上的學弟妹分享,建議可以用(1111,104,great,ptt)或是收費合理的。 : 3.打去當地的"勞動部"檢舉, 再打去嘉義的"勞動部"檢舉(05-3620900 轉 5110) : 4.如果有人有更好的辦法,歡迎分享,我們需要更多的力量 -- 家教經驗談 & 利用 TeX 編考卷與講義 http://dunst-kang.blogspot.com/ 要轉錄文章的人請注意三件事 1. 請註明出處, 2. 請保留簽名檔, 3. 請發個 mail 讓我知道 我的動態...(要簡單的註冊才能互動)歡迎一起來囉 bbs 型的微型網誌(plurk) http://plurk.com/dunst/invit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86.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utor/M.1509730751.A.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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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最站不住腳的一家,爭議最多的一家,但因利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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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技巧把case鎖在他們家,加上一些不了解這個情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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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會從此家教中心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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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部分勞動局的人因該接了不少電話,他們的人也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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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認真有問題。也蠻希望可以根除這個問題,畢竟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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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學生在使用,勞工局的負責人也是為人父母,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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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自己的小孩,也不希望別人的小孩,這樣被黑心“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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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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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20:14, 7年前 , 9F
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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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20:15, 7年前 , 10F
我是問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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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什麼? 這件事不是我提出來 我也只是好奇覺得, 有這多家仲介 想問原 po (x7803413)針對這一家的理由 原 po 解釋了, 我了解了 然後, 你要我回答什麼?

11/08 20:47, 7年前 , 11F
我覺得理由無所謂,接下來要不要針對別家也不重要,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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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20:47, 7年前 , 12F
就算動機不純,講出來分享這資訊,對大家也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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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如果有長時間待網路上(不一定要在 ptt) 就會看過不止一次, 有人利用網路 放話來達成目的(先說我不是說 x7803413) 所以遇到這些狀況, 如果不弄清楚就直接跟著反應 很多時候會不小心成了傷害別人的工具 就算最後弄清楚之後, 也來不及了 這樣的狀況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所以我不認為"理由無所謂"

11/08 22:50, 7年前 , 13F
啊我是問這篇的原po,也就是vv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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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1:06, 7年前 , 14F
沒關係,希望有看到的大家,還是學生的,可以在系版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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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01:06, 7年前 , 15F
比較多人的地方幫忙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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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vbird (175.181.186.187), 11/09/2017 23:50:21

11/10 00:17, 7年前 , 16F
我知道您的意思,我說「理由無所謂」的前提當然是「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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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17, 7年前 , 17F
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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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26, 7年前 , 18F
事實, 有時候是有一些不同面相的, 所以還是要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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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43, 7年前 , 19F
前輩說的是,證據絕對是需要的,但理由就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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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56, 7年前 , 20F
嗯,當然有證據,合約書內容,法規,跟勞動局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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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1:56, 7年前 , 21F
這些我都能具體拿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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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3:18, 5年前 , 22F
這家已經被勞動部依法罰過了,怎麼還存在=.=?
02/28 23:18, 22F
文章代碼(AID): #1P_Ac_83 (t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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