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升等制度上的變革討論
※ 引述《wildwolf (可愛的哲哲)》之銘言:
: 昨天聽到一些升等制度上的變革,不知道會對目前的生態系有無改變:
: 1. 代表作將不限制為五年內論文
: 2. 參考著作限制只能挑選五篇論文出來審查。
: 關於第一點,我是覺得應該影響不大,第二點就很難判斷外審委員是只能針對
: 這五篇給分數嗎?還是說這樣的改變方式可以讓大家論文不用衝篇數了,論文
: 篇數有個公定價碼了,只要衝頂級論文即可。
: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更清楚的消息的?
在教育部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到相關條文,節錄重要部分供參考。
1.取消五年七年內著作限制。
2.為調整教師升等著作過於著重單一量化之標準,忽略研究之貢獻及品質之弊端,
明定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至多五件。
(專門著作只能選五篇,一篇代表作加上四篇參考著作)
3.106年2/1後送升等案適用新辦法送審。
法規名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
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1 日
第四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
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
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
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
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
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
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
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
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
開出版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
通過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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