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政策說明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政策說明
農委會 官方資料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0699
~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人健康、拓展農產外銷~
隨著兩岸加入WTO及直航三通,兩岸農產品貿易逐漸增加,為了解決農產品貿易的檢疫
檢驗問題,防範動植物疫病蟲害藉由貿易傳播擴散,確保農產品的品質與安全,以保障
農業生產安全與消費者健康,亟需加強兩岸在農產品貿易上的檢疫檢驗合作與交流,農政
部門乃規劃於98年底第4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一、簽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之必要性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經由進口農產品傳入,必須瞭解其疫情狀況,
迅速掌握其進出口農產品之疫情等,故亟須建立兩岸官方檢疫檢驗權責機關聯繫及通報
之機制。
(二)因雙方尚缺乏直接聯繫、查詢及通報之管道,對中國大陸農產品檢疫檢驗相關法規、
標準及程序等資訊蒐集不易,而影響我方新產品品項之輸銷大陸。合作協議簽署後,我方
產品如鴨、鵝肉類等擬輸出至中國大陸,即可依協議合作,請中方提供其「允許進口肉類
產品的國家或地區以及相應的品種和用途名單」、「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
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及「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相關詳細規範與程序,
確定相應的檢疫檢驗要求,以取得大陸之進境動物檢疫許可證。
(三)執行兩岸農產品輸出入檢疫檢驗工作時,有遭遇檢附證明文件亟待兩岸官方確認或
須更正之情事,惟因雙方仍欠缺及時溝通與查證之正式管道,以往發現中國大陸輸入產品
(如蔬菜、種子、木材等)檢附之檢疫證明書有偽造或可疑者,無論是透過海基會與海協會
之管道,或者藉由非官方機構之管道查證,均因未簽署正式之查證方式,查證過程往往曠日
費時,增加業者貨物存放倉儲之成本,且新鮮農產品在漫長的查證過程中,更容易變質腐壞
造成損失。另如產地考察、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之解決等機制,亦待雙方協商建立。
(四)我國輸往中國大陸之22項水果,由於面臨雙方所訂的農藥殘留標準之差異問題,即在
該22項水果中我國已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並訂有殘留標準者共計657種,但中國大陸僅訂有
161種,其未訂有殘留標準者在輸往中國大陸時則不得檢出,造成水果輸出之障礙,亟需
對方協助訂定該等農藥之殘留標準。
二、協議文的規劃與精神
目前我國外銷中國大陸之生鮮農糧產品以水果為主,約為我國水果總出口量的30-35%
,中國大陸已逐漸成為我農產品外銷主要市場之一。另外銷中國大陸之生鮮水產品則以
甲魚卵、石斑魚為主,其中以甲魚卵占大宗,約為我國甲魚卵總生產量的80%。至於
畜產品如鴨、鵝肉類產品等亦正申請銷往中國大陸。為協助農民及業者解決農產品貿易
中出現的檢疫檢驗問題,藉由與業者座談,了解業者拓展外銷需求,以及檢疫人員日常
執行輸出入檢疫的實務經驗與所遭遇之查詢、查證問題,農政部門(防檢局)乃規劃並
與中國大陸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本協議在符合雙方法規與WTO/SPS協定規範下,本諸
資訊透明化、證據科學化及平等互惠精神,建立雙方的業務交流機制,強化檢疫檢驗相關
訊息的查詢,及時通報重大疫情及安全事件,定期通報不合格案件,建立證明文件查核
機制,對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協處,建立農產品安全管理追溯體系,透過考察訪問,實施
便捷檢疫檢驗措施等。
三、推動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之效益
(一)加強疫情、資訊的獲得,維護農業生產安全
未來雙方如能落實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事項,緊急通報進出口農產品疫病蟲害、
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不合格情況訊息,並提供檢疫檢驗法規、標準,將有助於我方掌握與
瞭解其疫情、衛生安全事件及法規資訊,並可事先採取因應措施,防杜可能的疫情傳播,
維護農業生產安全與國人健康。
(二)建立查證、溝通及協商管道
依此協議建立兩岸官方檢疫檢驗權責機關溝通及協商之直接窗口與機制,可及時解決
雙方農產品進出口貿易之檢疫檢驗問題,加速通關效率。
(三)協助國產農產品之拓銷
藉此協議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等衛生安全標準交流,協調處理標準差異問題,俾
使水果等農產品輸銷大陸更為順暢。
四、簽署本協議不影響對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管制
該協議僅就目前農產品貿易中出現檢疫檢驗問題建立協商、查詢、通報機制,並不涉
及開放大陸農產品、市場進入之議題。
我國對中國大陸農產品之輸入採正面表列方式,目前已開放自中國大陸輸入項目有
1,412項,占農產品總項目63%,大部分為國內生產不多或非敏感性產品且須先通過檢疫
檢驗之把關才可輸入國內,對國內農業影響較小;未開放自中國大陸輸入的項目則有800多
項,占37%。 馬總統已明確宣示,政府不再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即使簽署兩岸
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政府也仍將持續管制800多項農產品從中國大陸輸入。這些農產品
包括稻米、花生、大蒜、紅豆、東方梨、香蕉、芒果、鳳梨等16 項關稅配額產品,以及
國內大宗產品如茶葉(普洱茶除外)、甘藍、白菜、馬鈴薯、洋蔥、重要水果、畜產品、
鮪魚、吳郭魚、牡蠣等我國的主要初級生鮮及加工產品。上述產品均納入管制輸入的範圍
,以維護我國農民權益。
同時,可透過此協議加強與對方溝通有關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等衛生安全標準之差異
問題,要求協助訂定我方輸往中國大陸之22項水果農藥殘留標準,協商我國甲魚卵、肉品
及其加工製品等出口大陸之檢疫檢驗條件,並增加將台灣之梨、荔枝及葡萄等列為准入
品項,俾使水果等農漁畜產品輸銷大陸更為順暢,促進我國農產品外銷,並防杜疫病蟲害
經由貿易管道入侵,共創雙贏局面。
五、簽署本協議不影響我國現有的檢疫把關機制
基於我國動植物檢疫法規標準對世界各國一體適用,本協議之執行仍須符合我國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相關檢疫規定。
目前中國大陸尚未經我國公告為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亦為甘藷象鼻蟲、柑桔鱗皮病
、馬鈴薯癌腫病、柑桔大實蠅、番石榴果實蠅、香蕉條紋病、光肩星天牛、桃蛀果蛾、
火傷病等植物疫病害蟲疫區,因此包括牛、羊、豬、雞、鴨、鵝、蘋果、柑橘、桃、李、
梅、梨、棗、香蕉、番石榴、馬鈴薯、甘藷等動植物及其產品,依前述檢疫條件規定均
禁止自中國大陸輸入。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加強輸出入農產品重大疫情之相互通報、證明文件查核、不合格案件
通報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之建立,有助於瞭解中國大陸疫情,強化源頭檢疫措施,將可更
有效預防禽流感、口蹄疫、蘋果蠹蛾及番石榴果實蠅等重大動植物疫病害蟲之傳入。
綜上所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的簽訂,並不影響我國檢疫規定與
措施,亦無需配合修正相關法規。
六、洽簽本協議進一步爭取我方的利益
透過本協議可請中國大陸提供輸入檢疫檢驗標準、程序及法規等,且經由雙方主管機關
以會商、研討等技術合作方式,協助解決我國農產品輸銷中國大陸之檢疫檢驗問題,另
透過建立之交流參訪機制,可讓中國大陸瞭解我國之供果園登錄及安全管理體系,符合
基準者,享有便捷檢疫檢驗等快速通關優惠措施,對降低檢疫檢驗、通關時間等成本,
及提昇我國外銷大陸農產品之到貨品質,具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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