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老公寓的屋頂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 (太平公主號)時間17年前 (2008/09/20 23:38),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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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suan (心中日月)》之銘言: : 妳朋友說的是對的 : 1.關於產權的問題 : 可以看這篇 : http://0rz.tw/9d4Nk : 早期公寓權狀很多的確是歸於頂樓那戶持有  ̄ ̄ ̄ ̄ ̄ ̄ ̄ ̄ ̄ ̄ ̄ ̄ ̄ ̄ ̄ ̄ ̄ ̄ ̄ 那麼想請問,從權狀上要怎麼看?  建物所有權狀的主建物總坪數36坪,加上公設是總和是40坪,  這樣有無包含屋頂?光是屋頂就有三十多坪,所以這個權狀應該是不包含屋頂?  (因為公設才四坪)  (是不是看建物權狀?頂樓應該不是看土地權狀) 我朋友那戶房子屋齡是 26年。 從權狀上如何看? 這樣看起來,我朋友的所有權有包含屋頂嗎? : 但不表示可以為所欲為 加蓋鐵皮屋仍是違建 : 2.屋頂不一定是避難層 : 避難層的定義是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35款-- : 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 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 並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範圍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執行疑義案 :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1997/07/03 : 內政部86.7.3台內營字第八六○四六八九號函 : 按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 : 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 : 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前之規定。本 : 案若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依其意旨屋頂平台應具供避難、逃生及救災之功能 : ,是不得於該屋頂平台上方設置過樑等其他設施,且其女兒牆高度自該屋頂平台 : 往上計量超過一‧五公尺部分應具三分之一以上之透空,以維護其必要之功能 : 如有錯漏 敬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86.11

09/21 00:05, , 1F
買賣契約書還在嗎
09/21 00:05, 1F

09/21 01:01, , 2F
買賣契約書沒有提到屋頂的所有權。
09/21 01:01, 2F
※ 編輯: s9405303 來自: 61.58.186.11 (09/21 01:03)

09/21 02:02, , 3F
那應該是共同持有
09/21 02:02, 3F

09/25 01:49, , 4F
好,謝謝。
09/25 01:49, 4F
文章代碼(AID): #18rHZliY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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