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老公寓的屋頂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 (心中日月)時間17年前 (2008/09/20 04:5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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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9405303 (太平公主號)》之銘言: : 我朋友說那種二十年的老公寓(沒電梯)大約四、五層樓 : 說屋頂是屬於最高樓層的人所擁有。 : 但是我以為在權狀上,屋頂應該是公共設施,整棟樓住戶共同擁有才對。 : 我朋友說屋頂屬於大家共有是新的公寓大廈,他說老舊公寓的屋頂都屬於 : 最高樓層的住戶所擁有。 : 這是一個不成文的說法嗎? 是指最高樓層的那戶擁有它是不成文慣例吧? : 還是說連權狀裡面,屋頂都屬於最高樓層那位老兄持有呢? 我搞不清楚。 : 我印象中好像不管幾十年老公寓,屋頂應該是全體住戶共同持有才對。 : 但我朋友說不是。他說老公寓的各戶權狀只有頂樓那戶才持有屋頂。 : 我搞不懂 妳朋友說的是對的 1.關於產權的問題 可以看這篇 http://0rz.tw/9d4Nk 早期公寓權狀很多的確是歸於頂樓那戶持有 但不表示可以為所欲為 加蓋鐵皮屋仍是違建 2.屋頂不一定是避難層 避難層的定義是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35款-- 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 並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執行疑義案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1997/07/03 內政部86.7.3台內營字第八六○四六八九號函 按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 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 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前之規定。本 案若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依其意旨屋頂平台應具供避難、逃生及救災之功能 ,是不得於該屋頂平台上方設置過樑等其他設施,且其女兒牆高度自該屋頂平台 往上計量超過一‧五公尺部分應具三分之一以上之透空,以維護其必要之功能 如有錯漏 敬請指正 -- ※ 編輯: yisuan 來自: 61.224.48.212 (09/20 05:04)

09/20 10:43, , 1F
很認真,幫推
09/20 10:43, 1F

09/25 01:55, , 2F
對。
09/25 01:55, 2F
文章代碼(AID): #18r17AWy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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