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銷戶!?
※ 引述《purin59 (哎呀,五千多題念不完)》之銘言:
: 看到有人推文說是行員懶我就很想直接回文。:P
應該不是懶,而是銀行要用此種方式,「半逼」你不要銷戶
: 核對印鑑的標準就可以不同嗎?
: 印章不對也不見了,只能先辦理變更印鑑的業務後才可以做銷戶。
印章不見了,如何核對印鑑?
所以重點在於原先留存印鑑的目的:「確認本人」
為何留印鑑,有兩個理由
一、台灣早期文盲多,印章是一個重要的依據,簽名反而不便。
二、銀行僅作形式上審查,而不須作實質審查,銀行為避免確認簽名的責任
一概以印章為之,這是為了銀行便利的理由。
但是現在印章都是機器製作,偽刻容易,銀行陋規保障銀行,卻忽視消費者
: 可是仔細想想內控流程和作業規範,若當初開戶留的那個印鑑章是唯一授權證明,
: 那麼銷戶若不是用當時原始授權章,經辦的立場是很站不住腳的。
如果遺失印章,根本無法核對當初的「唯一授權證明」
這種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而且就銀行與存戶之間的契約關係,印鑑並非「唯一授權」
法律上也不因有印鑑而認定「授權關係」
只是可能有表見代理的狀況(但不因印鑑即認定有表見代理)
: 另外,再請身為客戶的一般民眾想想,若銷戶是不需要原留印鑑章的,
: 還有身分證這麼容易被偽造,不覺得很危險嗎?拿個假身分證就說自己是本人?
這個理由更是令人懷疑
一、如果遺失印章,那到頭來還是要確認身份證,此種理由不攻自破。
二、印章大都是機器刻印,而且印章偽造比身份證偽造更容易
不認身份證,卻認定更容易偽造的印章效力,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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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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