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thatislife (棉布杉)時間17年前 (2007/06/28 08:42)推噓13(13推 0噓 17→)留言30則, 14人參與討論串4/8 (看更多)
※ 引述《kutkin ( )》之銘言:
: ※ 引述《f27878 (O)》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27/8/gfm6.html
: 陳情人丁綉英當著國泰世華銀行協理陳信勳面前說,「兩個字的印章跟三個字,不管什麼
: 篆體,你銀行本身,這是你的鐵飯碗的知識,你會看不清楚嗎?國泰世華你這招牌拆了
: ,你在幹什麼?」
: 首先針對這個印章的問題喔
: 先假設沒有其他狀況 真的是丁某本人帶著雙證件去開戶
: 我不同意丁某的說法,基本上印章刻法百百款,
: 如果客戶堅持要拿一個難以辨認的印章來開戶,不是一般的楷書可清楚辨認
: 請問當你是行員的時候
: 你雖有疑義 但是跟客戶確認時 客戶堅持那個是對的 誰對?
: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就當作那個印鑑卡上的印章是丁某的
: 只要以後任何人取款密碼,存摺,印章合於開戶的那個"偽印章"
: 如果高櫃經辦又沒見過丁某 很可能就把黃某認為是丁某本人
: 也就不會特別去打電話知會丁某
我看了一審的判決書理解的情形如下:
丁女認識做股票的黃美毓(本案的提款人因為最後辯論不到場所以一審終結)
在黃女遊說下91/5/6近三點到證券公司內的國泰世華分行開證券戶跟活存戶
丁女與黃女有簽訂買賣授權書
開戶當時由丁女在黃女陪同下由後者熟識的行員黃茂隆承辦開戶
黃女同時攜帶另一客戶遊選的印章,因為櫃臺很高丁女在印鑑卡上先簽名
再交付印章,而印章是由黃美毓推進裡面由行員用印,當日未能領取存摺。
張麗靜、李玉鳳、呂靜彥在「經辦」、「覆核」、「會計」及「主管」欄蓋章
其後黃茂隆將存摺交付給持有洪選印章的黃女(未明日期)
91/5/15丁女匯款350萬入戶。
其後黃女持印有洪選印文的取款憑條將丁女款項匯入匯出自己的戶頭。交易記錄
有二十幾次。
91/11月丁女去銀行領存摺,行員告知他拿的印章與印鑑卡不合而存摺也已經領走了。
所以丁女對黃女、國泰世華銀行、經手行員提出訴訟
黃女的供詞見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相關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勝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再字第34號 敗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上字第156號 再訴駁回
一審勝訴理由:
(一)原告並無決意以訴外人「洪選」印文作為系爭帳戶之印鑑:
(二)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對被告黃美毓支付系爭帳戶內存款,對原告不發生清償之效
力,原告得本於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該被告返還該等存款
(三)被告黃美毓、黃茂隆、張麗靜、李玉鳳、呂靜彥及陳郁如並未使原告對被告國
泰世華銀行之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消滅,對原告不構成侵權行為: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之三種侵權行為態樣
均以該侵害、加害或違反法律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為其要件
一審的被告是黃女以及國泰世華五位行員,國泰世華不明列被告名單而只有代理人姓名
有趣的是由於一審認為行員的疏失不能讓國泰世華的清償責任消滅所以不構成侵權
所以二審是由國泰世華而非行員提出
二審銀行勝訴的理由:
1'認定印鑑出自於原告的殊失誤選(採信黃女的說法)而
黃女提出的買賣授權書上印鑑也是「洪選」,所以原告要為自己的錯誤負責
2'丁女需對黃女調換印章提出舉證,而黃美毓否認此事
3'印章太過相似難以辨認
4'法官認為存摺是開戶當天已經由行員黃茂隆交付客戶同時有證人
5'關於自然人開戶帳戶戶名須與印鑑相符只是銀行內部作業的規定
6'丁女有時間存鉅款怎會沒時間領存摺並查詢資金狀況
7'所以提款有效力,這屬於丁黃兩人糾紛跟銀行沒關係
8'所以一審判決廢棄~
另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自字第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2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好像都跟黃女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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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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