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7/06/30 14:46),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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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tkin (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 時間: Fri Jun 29 20:35:25 2007 : : → tcytc:不然被盜領就說,印鑑太像了,我無法辨識,所以銀行沒責任 06/30 12:19 : → tcytc:這說不通吧?很多銀行都有儀器設備在協助辨識的... 06/30 12:20 : 推 kutkin:銀行辨識出99%的人認不得的 但是客戶堅持 06/30 14:01 : → kutkin:加上這筆是證券戶 情形又更特殊 06/30 14:02 : → kutkin:基本上各位好好保管您的存摺 是不會有風險的 06/30 14:04 : 推 kutkin:不是你看到這個點可以攻 就是銀行要負責 06/30 14:06 印鑑難以辨識的情形是開戶的時候....怎麼又跳到盜領的問題? 開戶的我想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行員應盡義務辨識印鑑 若有疑義與客戶確認 "經客戶同意"則我們就認定這個印鑑是客戶的 接受客戶對此印鑑的授權 這是大"前提" 開戶行員負責到這邊 現在又在提的是盜領的問題了 盜領就是在前面的前提之下 我們可以用T(大哥/小姐?)所謂的辨識儀器去辨認 如果不合我們是可以拒絕沒錯 或是電話知會本人 如果合就要付款 高櫃行員的責任到這邊 這邊就不會有所謂銀行說你印鑑難以辨識的問題所以我不負責的情形 本案丁某自己拿一個很難辨認的印章 (也許是黃某拿的不討論 因為丁某沒舉証 如果是黃某拿的印章 丁某簽印鑑卡沒有退回也是很奇怪 而且還確認是自己的印章) 總之,這要追究責任是開戶端的問題,不是提款經辦的問題 假設是丁某的印章 ------------------------------------------------------------------------ 印章給行員,行員有疑義,丁某確認就給他開,這沒問題 在這前提下,後來有人拿存摺跟"偽印章"去領錢 高櫃經辦檢驗跟印鑑卡上的偽印章無誤,付錢也合乎作業規範 高櫃不能說"我覺得" 這個刻的字不是丁某不付錢 因為 高櫃的責任是核對印鑑卡 "認章不認人" 頂多是"如果丁某經常來領 突然換人來領大額現金 高櫃可能會打個電話知會丁某" 從頭到尾 可能騙丁某的都是黃某 銀行基本上是照章行事 是丁某自己無視分層負責的情形 要整個國泰銀行負責 所以去攻擊高櫃不可以把錢給"戶名"跟"印鑑名稱"不符的情形 但是,如果法官清楚銀行作業程序,搞清楚這兩層(開戶 與 提款)分層負責之後 應該會了解 銀行完全是照規定行事 反而存戶本身未善盡保管存摺之責任 故給予他人可用之機 基本上大家開戶時 親手交印鑑跟文件 核對印鑑卡跟存摺是你的章 簽名 之後,好好保管你的存摺,印章跟密碼, 確保你的電話暢通行員可以跟你連絡相信是不會有任何風險的 反之,若是開戶時印鑑跟文件假手他人交付 又不檢查印鑑卡根存摺 又把存摺拿給人家 自己也從來不出現在櫃檯 這一連串的疏忽 其實只要存戶"任一點"有注意到 就不會有這樣的事情了 例如 你親自給行員印鑑文件 出來的就是你的東西 你叫人家交付 蓋錯了 你馬上退回去叫行員重做 就算你還是沒發現 存摺好好保管 他人如何提款? 是不是比起指望銀行"每一點"都做到滴水不漏來的可行可靠 得否約定以第三人姓名圖章為銀行 留存印鑑卡之印鑑?經該局函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並經該會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函覆本院,認『 客戶向銀行申請存款開戶時,應將其印章及(或)簽字填蓋 於印鑑卡上,以憑嗣後支取款項時銀行驗對之用,其印鑑之 文字宜與戶名相符,以免存戶與銀行間易生糾葛,惟縱未與 戶名一致(如留存之印鑑僅用姓或名;或已婚婦女留存印鑑 多一夫姓或少一夫姓情形),依「私法自治」之原則,亦屬 可行。』(見本院卷第三十八、四十九、五十、六十一頁) 據此,本件再審原告於系爭帳戶之印鑑卡上留存「洪選」之 印文,既係由再審原告提供印章交予受理開戶手續之櫃台行 員蓋於再審原告已簽名之印鑑卡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本 院前審程序認再審被告銀行與再審原告雙方,無論是在主觀 上或客觀上而言,即有以該印鑑卡上所留存「洪選」之印文 ,作為系爭帳戶印鑑之合意,因而本院原確定判決所為之認 事用法,核其法律上之見解亦無前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之情形,則再審原告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規定為本件再審理由,殊無足取。 又查本件系爭帳戶雙方當事人既合意以「洪選 」之印文為留存印鑑,已如前述,為此,再審被告銀行於取 款時,經審視取款憑條上之印鑑,與開戶時留存之原留印鑑 相符者,即予以支付款項,自應對再審原告發生清償效力, 自難謂有何違反上開約定。 本院審視前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相關   業務申請暨綜合約定書,及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存款戶須知,均載明存款戶取款時,應憑存摺及取款憑條並 加蓋原留印鑑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並無再審原告所稱兩造間   有明確約定須以開戶帳戶戶名相符之姓名「甲○○」印文作 為系爭帳戶印鑑之約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55.130 ※ 編輯: kutkin 來自: 203.67.155.130 (06/30 15:07)

06/30 20:49, , 1F
說的好這篇該m
06/30 20:49, 1F

06/30 23:55, , 2F
終於有一篇寫得很完整的 推推
06/30 23:5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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