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櫻花喵)時間17年前 (2007/07/01 21:08),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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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銀行若有補充規定應註明於相關文件中 否則法律無規定,應依習慣,法理 一般大眾的認知,開戶應該還是帶本人姓名的印鑑吧 不過習慣,法理的認定還是要由法官判定 我不是法官,所以提出這個意見給大家看看就好 ※ 引述《firmament (風...)》之銘言: : 名字不同的問題 : 若以法務的角度來說是無法可循的 : 只是銀行以私法自治的原則 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07.158

07/01 22:59, , 1F
帝王條款--私法自治原則.....
07/01 22:59, 1F

07/01 23:00, , 2F
只要雙方合意 不違誠實信用 公序良俗 即可
07/01 23:00, 2F

07/01 23:03, , 3F
銀行可以拒絕
07/01 23:03, 3F

07/01 23:03, , 4F
但是銀行同意 存戶也簽名 那就算數了
07/01 23:03, 4F

07/02 12:16, , 5F
雙方合意的東西要載名於契約文件中才有效
07/02 12:16, 5F

07/02 12:17, , 6F
否則應依法律,習慣,法理的順序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
07/02 12:17,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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