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50萬存款被盜領 婦人怒斥銀行
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銀行若有補充規定應註明於相關文件中
否則法律無規定,應依習慣,法理
一般大眾的認知,開戶應該還是帶本人姓名的印鑑吧
不過習慣,法理的認定還是要由法官判定
我不是法官,所以提出這個意見給大家看看就好
※ 引述《firmament (風...)》之銘言:
: 名字不同的問題
: 若以法務的角度來說是無法可循的
: 只是銀行以私法自治的原則 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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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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