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簽約一年是合理的嗎?

看板Bioindustry (生物科技)作者 (如果還有明天)時間17年前 (2008/11/09 15: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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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CL (夏天藍)》之銘言: 勞動契約法規部分,並沒有規範到支付違約金部分。這部分應該也是雙方同意之後 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份,從您提供的表面資訊看來,應並無違法之處。 這一類的問題,主要是發生在勞動契約終了時候,也就是不適任開除的理由。法規 規定除非是定期契約,否則雇主不得在未經預告,或是無正當理由(例如惡性傳染 病、虛偽陳述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條件時予以解約。 不適任的可能性及條款太多,合法與非法的可能性都有,很難一概而論。 其他詳細部分,可詢問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不是問勞工福利處或是勞資關係處唷,這是條件處的主管業務) : 其實以簽約的部份 : 我是沒有異議 : 如這位大大說的 : 簽約這種事本來就是雙方同意下所簽定的 : 但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 如果在一年內 : 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而開除 : 據說被開除的員工 : 還是要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 : 就勞基法而言 : 這是合法的嗎?? : 因為沒有在這個產業工作過 : 所以可能在這個產業這是不成文的規定 : 但還是會擔心 : 搞不好是人家"虎爛"的 : 想騙騙我們這些初出茅廬的新手 : 向各位大大請益........... : ※ 引述《keku (雲破月來花弄影)》之銘言: : : 先後兩位講到的情況 其實並沒有違背什麼法令 : : 我應徵過的外商公司 如美商Beckman要簽三年約 德商西門子要一年約 這都很常見 : : 只是他們的待遇福利非常優渥 教育訓練非常完善 一切看妳要不要接受而已 : : 大抵上簽約就是一開始兩情相悅的結果 不合理只能怪自己(例如沒簽約金或相應加給) : : 除非條款內容有明顯違背勞基法或憲法的規定 才能主張無效 : : 但我看你們提到的 基本上都在合法範圍內 : : ps.勞基法的確是取消試用期制度了 但只是在前三個月也有同等雇用保障 : : 沒規定公司不得自訂其他試用機制(例如綁約、培訓期等等...et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64.6
文章代碼(AID): #195f1DrW (Bio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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