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規相關

看板CFAiafeFSA (精算師/基金經理人/銀行家)作者 (鋼偉ㄚ)時間19年前 (2007/02/16 01: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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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臨時動議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董事競業禁止事項 2.公積轉增資事項 這兩點有沒有人能白話的解釋一下這是什麼東西? 董事競業是競爭董事長職位嗎?0.0" ------ 1.董事競業禁止事項 記載於: 公司法第209條 (董事競業之禁止與公司歸入權)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舉 <證券交易法第51條(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競業禁止)> 為例 證券商之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或兼為其他證券商或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主要是避免董事曾接觸營業秘密 機密資訊 接受原公司之特殊專業訓練 或是接觸客戶或客戶資料 而洩漏給其他執行類似業務(且為競爭關係)之公司 而使原公司遭受損失 2.公積轉增資事項 應該是指: a.節錄自 公司法第240條 (以發行新股分派股利) (股息紅利轉作資本股東會決議)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股息紅利分派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 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b.節錄自 公司法第241條(公積使用之例外--撥充資本)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大致是這樣子吧 如果有誤或是不足之處 還請板上各位先進糾正 <(_ _)>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22.130
文章代碼(AID): #15r9VGJZ (CFAiafe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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