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感] 懷孕被逼退了
※ 引述《momoguy (做得到嗎...)》之銘言:
: ※ 引述《nilli (前行NNN )》之銘言:
: : 唉!
: : 原本只是一個小小的兼職人員,
: : 想說做到產前一個月,
: : 不過現在還差四個月就被逼退了。
: : 藉著工作對胎兒不好的理由。
: : 人情冷暖,點滴自知啊!
: 不論你是兼職或是全職工作人員,
: 你對於公司逼退你的理由,是否能夠舉證確實是與懷孕有關呢?
: 如果能列出舉證,如:事證、人證,或指出資方的歧視言語或行為,
: 會對懷孕歧視的認定有相當幫助。
: 若以 工作對胎兒不好為理由,我認為是基於懷孕理由而逼退你的成分居多(個人猜測)
: 不過,尚要看公司是逼你"自願離職",還是公司"強迫解雇"你,
: 這個因素因為會牽扯到比較複雜的層面,這裡就不多贅述。
: 基本上,只要是勞方向當地勞政單位申訴,懷孕歧視的認定成立,公司就是觸犯法律。
: 勞方可以主張回復工作權,或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用。
: 前提是有把握能夠舉證。
抱歉,由於推文回答不明顯,特別用回文方式貼文。
如有佔用版面的問題,請板主告知,會自D。
回復工作權的確是可主張的法定權益之一,但是在實務上,鬧到申訴協調的地步時,
通常雙方早已撕破臉,多數申訴人的申訴目的,會採取向資方要求資遣費用這部份。
而且這也是雇主應負起的資遣責任,
只要懷孕歧視成立,公司方面一定要支付勞方資遣費。(不論為兼職或全職,都一樣)
關於當事人對於勞保生育給付的問題,建議可以暫時到職業工會進行投保,
至少能確保拿得到勞保生育給付的費用。
同時,亦可在申訴內容中主張僱主因懷孕歧視,
導致勞方喪失勞保生育給付之申請權利(或精神補償費用?:p),
額外請求資方賠償。(但賠償的成功機率不大,不過可部分獲得評議委員的同情?!)
另一種方式,就是直接對簿公堂,但不建議採取這種方式,畢竟訴訟耗費時間人力,
如果爭議能夠在行政層面上就解決,那是最好的方式。
不過採取民訴行為,當事人向資方要求精神補償費用的成功可能性會比申訴大一點點。
(因為申訴調解的基調仍是出於雙方自願,到了訴訟就是由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了)
以上建議出自個人意見,如有錯誤的地方,請版友指正補充。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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