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這是另一種說法的資遣嗎-留職停薪
※ 引述《ziria (亞萊司。卡多羅。蘭)》之銘言:
: 本人 因位於今年2/28車禍(非上班職傷) 導致左手軸脫臼 肋骨2根骨折(有醫師證明)
: 所以到今日上班諸多不便 但是都沒有請假 忍痛上班
: 至上週 主管私下電話告知我 總公司將由下個月將我調至較困難之單位
: 使我自己主動離職 知難而退 因為不少同事抱怨我因傷所以需要支援
: 上面認為人力一直在消耗 所以出此下策
: 我當下只回應 會努力克服新的職位
: 而到今日 我收到總公司的E-mail 上面寫留職停薪
: 裡面計算的有資遣費 也有給預告工資10日 還有一些表格
: 想請問
: 1.這樣因為我受傷直接發留職停薪 變相資遣我 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
: 2.我去年9月離職 有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領了3個月補助 又申請提前就業補助
: 請問如果我現在這間公司也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還可以申請補助嗎...
: 如果還有哪些我需要注意的 請再不吝告知提點 非常感謝大家
1.的部分 按陳述有違反「職務調動五原則」之虞
參閱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940
建議洽勞工局申請調解(必要時走法院民庭)
申請看看法扶:http://ppt.cc/aj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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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失業給付的規定(就業保險法11條)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再次請領失業給付的限制(就保法§16)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
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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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述狀況,上次僅領過3個月(即未領滿6個月),就找到工作
,重新加保就業保險(未領滿所以就業保險年資不會被歸零),
只要仍符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有1年,還是可以請
領失業給付,但因為是2年內再次請領,最多只能領3個月(領滿
後就業保險年資歸零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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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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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_J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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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79.18.3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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