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這是另一種說法的資遣嗎-留職停薪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閣樓上的王子)時間12年前 (2013/05/31 09:5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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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iria (亞萊司。卡多羅。蘭)》之銘言: : 本人 因位於今年2/28車禍(非上班職傷) 導致左手軸脫臼 肋骨2根骨折(有醫師證明) : 所以到今日上班諸多不便 但是都沒有請假 忍痛上班 : 至上週 主管私下電話告知我 總公司將由下個月將我調至較困難之單位 : 使我自己主動離職 知難而退 因為不少同事抱怨我因傷所以需要支援 : 上面認為人力一直在消耗 所以出此下策 : 我當下只回應 會努力克服新的職位 : 而到今日 我收到總公司的E-mail 上面寫留職停薪 : 裡面計算的有資遣費 也有給預告工資10日 還有一些表格 : 想請問 : 1.這樣因為我受傷直接發留職停薪 變相資遣我 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 : 2.我去年9月離職 有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領了3個月補助 又申請提前就業補助 : 請問如果我現在這間公司也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還可以申請補助嗎... : 如果還有哪些我需要注意的 請再不吝告知提點 非常感謝大家 1.的部分 按陳述有違反「職務調動五原則」之虞 參閱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940 建議洽勞工局申請調解(必要時走法院民庭) 申請看看法扶:http://ppt.cc/ajFK ---- 2. ●申請失業給付的規定(就業保險法11條)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再次請領失業給付的限制(就保法§16)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 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 ------------------------------------------------------ 按陳述狀況,上次僅領過3個月(即未領滿6個月),就找到工作 ,重新加保就業保險(未領滿所以就業保險年資不會被歸零), 只要仍符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有1年,還是可以請 領失業給付,但因為是2年內再次請領,最多只能領3個月(領滿 後就業保險年資歸零重行起算)。 --- 提供參考 -- http://ppt.cc/_Jm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79.18.36

05/31 12:39, , 1F
謝謝
05/31 12:39, 1F

05/31 13:34, , 2F
不客氣
05/31 13:34, 2F
文章代碼(AID): #1Hg09eV_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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