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請育嬰假遭上司刁難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豆娘)時間12年前 (2013/11/25 22:34), 編輯推噓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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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rona (PTT是個好地方)》之銘言: : 目前是約聘人員 一年一聘 在財團法人體系下工作 享勞健保特休 年資已達1年以上 雖然說是一年一聘,看起來是定期契約, 但年資已超過一年,有一次續聘記錄,如果工作內容沒有季節性差異或特殊理由, 可能你的工作性質可以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在這份"不定期契約"底下,要解聘你得按照法定程序,基本上就是走"合法資遣"途徑...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按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在我的理解之下,您可直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倘若主管拒絕同意,您可請勞工局 進行協調。事實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似乎也沒有一定要主管蓋章的欄位... 不必浪費太多時間跟主管談了... 打電話給勞工局問清楚還比較實在! : 預計12/1請育嬰假 可卻遭到上司以工作能力表現不佳為由而拒絕育嬰假 : 上司說法一旦我請了育嬰留停(2年)等同於離職 還說明不簽離職他也不會簽育嬰留停 : 可我想請的是育嬰留停而不是離職 請問這該如何跟上司斡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7.44 ※ 編輯: demoiselle 來自: 114.36.17.44 (11/25 22:38)

11/25 23:15, , 1F
可以申請,但沒什麼意義,等2年回來,原來的缺已經有人,
11/25 23:15, 1F

11/25 23:15, , 2F
把人調去其他很屎的缺,看要不要回來啊!
11/25 23:15, 2F

11/25 23:16, , 3F
另外,請問國科會研究助理也適用這個資遣法嗎?
11/25 23:16, 3F

11/25 23:18, , 4F
如果僱主可以舉出曾經業務上有過失,是不是就不適用?
11/25 23:18, 4F

11/26 09:27, , 5F
通常這樣請的人,會打算回原公司嗎?
11/26 09:27, 5F

11/26 23:32, , 6F
業務過失要到很嚴重的程度才可以達成解僱的條件吧?
11/26 23:32, 6F

11/26 23:32, , 7F
這可能得看僱主如何舉證....國科會計畫不大一樣
11/26 23:32, 7F

11/26 23:33, , 8F
若計畫是一年期的,一年一聘,到期不續聘也合理...
11/26 23:33, 8F

11/26 23:34, , 9F
若是三年期的,也許就有討論的餘地,這要請示勞工局囉
11/26 23:34, 9F
突然想到,不論原PO在職場上犯了多大的錯誤,原PO的主管多麼振振有詞, 因為現在已經是該主管事先表達 拒絕原PO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啊!明明依法你是不可以拒絕的) 將來該主管如何做職務調動,如何找理由進行資譴或解僱,都很難跳脫 "因為原PO懷孕"所以進行這些處分的嫌疑....要吵還有得吵.... 可以說,原PO現在因為懷孕,已經在職場上暫時獲得一張免死金牌了~ 兩年後是否真得要回到原職位工作是另外一回事.... 至少原PO老闆現在要逼她離職就得付出資遣費,要想個資遣或解僱的理由 原PO不辭職,要辦育嬰假還是可以辦理,要申請津貼還是可申請, 我的理解是這樣。還請高手分析說明是否有所誤解。 但國科會約聘助理似乎就不是這樣。原PO在法人機構工作超過一年才有此保障。 我不曉得同樣的狀況若是發生在國科會三年期計畫,育嬰假完計畫已經結案, 計畫主持人應該要付資遣費嗎? 還是?? ※ 編輯: demoiselle 來自: 114.36.21.244 (11/26 23:48)

11/27 00:05, , 10F
不好意思,國科會助理是我自己的疑問,跟原原PO無關
11/27 00:0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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