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職場] 請育嬰假遭上司刁難
※ 引述《virona (PTT是個好地方)》之銘言:
: 目前是約聘人員 一年一聘 在財團法人體系下工作 享勞健保特休 年資已達1年以上
雖然說是一年一聘,看起來是定期契約,
但年資已超過一年,有一次續聘記錄,如果工作內容沒有季節性差異或特殊理由,
可能你的工作性質可以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在這份"不定期契約"底下,要解聘你得按照法定程序,基本上就是走"合法資遣"途徑...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按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在我的理解之下,您可直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倘若主管拒絕同意,您可請勞工局
進行協調。事實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似乎也沒有一定要主管蓋章的欄位...
不必浪費太多時間跟主管談了...
打電話給勞工局問清楚還比較實在!
: 預計12/1請育嬰假 可卻遭到上司以工作能力表現不佳為由而拒絕育嬰假
: 上司說法一旦我請了育嬰留停(2年)等同於離職 還說明不簽離職他也不會簽育嬰留停
: 可我想請的是育嬰留停而不是離職 請問這該如何跟上司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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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7.44
※ 編輯: demoiselle 來自: 114.36.17.44 (11/2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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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不論原PO在職場上犯了多大的錯誤,原PO的主管多麼振振有詞,
因為現在已經是該主管事先表達
拒絕原PO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啊!明明依法你是不可以拒絕的)
將來該主管如何做職務調動,如何找理由進行資譴或解僱,都很難跳脫
"因為原PO懷孕"所以進行這些處分的嫌疑....要吵還有得吵....
可以說,原PO現在因為懷孕,已經在職場上暫時獲得一張免死金牌了~
兩年後是否真得要回到原職位工作是另外一回事....
至少原PO老闆現在要逼她離職就得付出資遣費,要想個資遣或解僱的理由
原PO不辭職,要辦育嬰假還是可以辦理,要申請津貼還是可申請,
我的理解是這樣。還請高手分析說明是否有所誤解。
但國科會約聘助理似乎就不是這樣。原PO在法人機構工作超過一年才有此保障。
我不曉得同樣的狀況若是發生在國科會三年期計畫,育嬰假完計畫已經結案,
計畫主持人應該要付資遣費嗎? 還是??
※ 編輯: demoiselle 來自: 114.36.21.244 (11/2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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