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留職停薪的管理辨法是否有不公平的情形呢??
我目前在某檢驗所工作快一年了
最近打算計畫二年後出國深造
有可能念個語言 也有可能念個本科系有關的研究所
這間公司規定要申請留職停薪必須服務滿二年才有資格申請
看了一下公文我覺得我應該可以開始著手計畫
但又看到一條規定:復職後不得要求恢復原有之職稱及工作,且應由公司分派適當之工作,申請復職人員不得拒絕。
這個條件是否太嚴格了呢?
我目前的職位是醫檢師
假如一年後我回來公司分給我的工作是不適合我的
那不就是變相的要我離職嗎?
有沒有人有相關的經驗和想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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