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用決算金額計算設計服務費合理嗎?
現在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二、(二).5已有明訂:「依本目(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者,
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
形協議增減之。」
既然變更設計減作等導致結算金額極低,應屬於工程契約變更,
設計公司自可據此向業主協議服務費用。
※ 引述《incenseuncle (姆Q~)》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在查閱某案契約時
: 發現該案契約有規定設計服務費之計算如下:
: 「發包前以預算金額計算,
: 發包後以發包金額計算(低於底價70%則以70%計算),
: 完工結算時以結算金額計算」
這種寫法應該不是工程會範本,阿彌陀佛...
: (憑印象打,意思應該無誤)
: 但這樣有個問題,就是即使因變更設計減做或其他因素導致結算金額極低
: 設計廠商的工作量、成本等並不會因此就變少
: 但在結算之後重新計算服務費時卻一口氣砍掉幾十%的設計服務費
: 造成設計公司虧損,這合理嗎?
: 若合理,那如果有些案子,施工廠商完工後有驚人的額外利潤
: 因此以發包金額10%或1%搶標(舉例而已,用極端點的數字)
: 那這樣不就沒有設計服務費了嗎
: 設計廠商不就虧死?
: 想請問各位先進,這樣有沒有違反採購法精神?
: 還是因為合約有寫,所以簽約下去就不得翻身了?
: 感謝大家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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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定。
※ 編輯: BPM88 (59.127.15.123), 03/16/2017 1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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