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車禍腿斷了,老闆說只幫我繳勞保費到一 …
※ 引述《yessy (厝婦)》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底車禍,(下班途中,但是和朋友吃飯所以時間比平常晚了,
: 不知道這部分如果要算職災的話該怎麼處理呢?)導致小腿開放性骨折,住院20多天,
: 昨天才出院。這段期間老闆請同事來詢問我的去留意願,還有請公司保險員來跟我談,
: 後來保險員建議我申請職災補償(不確定能不能過),然後要公司不發我薪水,
: 將病假改成事假。
: 但後來有人建議我應該跟老闆說腿好了還要回公司,要求公司保留我的職位,
: 這樣才能保障我自己的權益。
: 今天公司同事跟我說,老闆只幫我繳勞健保到一月底,等於我一月後就不是員工了,
不繳錢並不代表你退保
頂多算是老闆遲繳保費
除非老闆有預告日期解雇你
(這很狡詐
老闆會用這種情形嚇唬勞工
很多人以為沒繳保費自己就沒有勞保
所以就自己辭職了
而老闆頂多把你的保費繳齊就沒事
但事實上
在你沒有被正式解雇前
你都還有勞工保險)
如果老闆正式解雇你
幫你辦退保
他必須提出合法的解雇理由(依你的情況他比較可能用勞基法第11條)
而且老闆必須依規定要有預告解雇日期
或給你資遣費
如果老闆沒有解僱你
然後他在沒解雇你之前就幫你辦退保
那就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72條
如果你因為老闆沒幫你保險而權益受損
老闆必須負擔你沒有勞保期間內
勞保條例所規定的所有費用
: 我並沒被知會這個決定,所以心情有點不爽,
: 本來還想說不想造成公司困擾,乾脆辦離職算了,
: 但老闆這種住院第二天就請人來暗示我離職,之後又偷偷的自己決定將我退保,
: 讓我覺得權益已經受損了!就不想讓老闆得逞的感覺。
: 問題:
: 我的問題在於,我現在腿斷了要撐柺杖,雖然出院了但無法回去工作,
: 這樣還能保留職位嗎?被老闆因此解雇的話合理嗎?
情形一:你被判定為「普通傷病」
一般而言
雇主解雇勞工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經濟解雇和第12條懲戒解雇條件
跟你比較有關係的會是11條的第五款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雇主可以使用第11條第五款的理由來解雇你
不過這也要等你病假加上事假和特休假全部請完
然後等你申請留職停薪一年還無法痊癒之後
不然你就可以申訴
(但是聽說通常大概頂多多要點資遣費
或是病假和特休假期間的工資)
情形二:你被判定為「職業傷病」
依照勞基法第13條規定
他不能解雇你
否則就是違法
除非他符合但書的資格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產假)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
或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
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
定者,不在此限。
: 又這段期間都不去上班,薪資問題該怎麼算呢?或是變成留職停薪呢?
: 請病假是不是有時間限制,我超過病假的次數就要被開除了呢?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基法第43條之規定)第4條規定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
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
補足之。
依你的情況
只有住院20多天
應該是在規定的範圍內
除非非你又再繼續請的話
你就可能要用留職停薪去請假
: 又勞保那邊能爭取什麼福利呢?
勞保的部分應該有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依你的月投保薪資的50%(至痊癒),每半個月發一次(25%),最多發六個月
如果你的勞保年資滿一年,則可以再多六個月
職業傷病:依你的月投保薪資的70%(至痊癒),每半個月發一次(35%),最多發一年
一年未痊癒,第二年變成50%,最多發一年
如果你被判定為職災的話,另外還有醫療給付
這部分就有蠻多的
去問勞保局最快
: 不好意思,因為車禍糾紛和賠償問題已經讓我很忙碌了,
: 加上老闆一月後就要退掉我的勞健保,讓我好多事情擠在一起,很苦惱!
: 因為想要知道對自己最好的方式,所以上來詢問意見。
: (至於車禍撞我的人都沒來探問過我,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以上是我自己翻法條的結果
如果有錯誤
歡迎高手糾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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