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權益有什麼?
前幾天跟以前的同學聊天,他現在在某政府機關擔任17280的臨時人員
上班時間固定,工作內容簡單,基本上,甚麼薪水做甚麼事情這樣~
不過最近他抱怨,說關於他的請假等等的,他不清楚到底是怎樣~
我問他有沒有簽契約,他說有,但是契約只有寫聘期,沒有寫請假那些事情。
我又問他,當初面試的時候一定都有確認,怎麼現在爆這樣的事情出來。
他就說之前跟他洽談的先生已經離職,現在接那位先生的是一個小姐,
那個小姐就某天突然的質疑我同學的請假應該要怎麼把請假時間補回去。
我同學就說,當初的先生跟說他有病假事假可以請,滿一年還有年假!
但現在這位小姐卻說,前人的事情她不曉得,所以有問題!叫我同學去問更高層。
然後我同學就再問更高層一點的主管,沒想到,更高層主管竟然跟我同學說:
【你是臨時人員,事假病假可以請,但是要扣薪!】→是嗎???
而且我同學說,主管竟然言語還很尖酸的質疑我同學為何要這樣問!
但是我同學根本就是因為單位的小姐問並且質疑我同學,同學才會去問主管啊......
我同學也有跟主管說,是因為單位小姐叫他去問,他才會這樣問......
結果也不知道怎樣,我同學說,那個主管用了不少尖酸以及暗示的詞語,
意思有點在告訴我同學說:【為什麼要問這些,你有甚麼問題嗎?】
然後我同學也拿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給主管看
我剛剛找網站看一下,有一個審核項目的地方,
有一項是說:給假、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力事項,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但他之前簽約並沒有簽到詳述休假等出席缺席狀況的條約,現在主管就用"死無對證"
的態度,好像有點他說了算的意思!
而且該要點裡面也有一點是說,假如聘用臨時人員未依照勞基法,是要懲罰的~
我同學說他跟那主管講的時候,那主管突然態度變超差的!
還說【反正你也是有試用期的,試用期過後覺得你不適合,我們也不會讓你繼續做】
但是我記得現在根本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吧! 但我同學就很單純,他就相信了!
因為我聽他這樣講,我覺得他被唬了!所以我想幫他問~(想叫他離開)
目前他有以下情況:都是查勞基法的~
1.條文:有簽定期契約。
(同學說,該主管說,定期契約人員是不能領資遣費的。是嗎???)
我查勞基法,前提是"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才不能領資遣費!
所以,假如該主管以試用期不通過為由,想把我同學FIRE掉,
我同學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2.條文: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這是勞基法查到的,因為我同學說,當初講的是有假可以請,沒有說到要扣錢)
(而且他合約上面也沒有說到關於請假的部分,大概都是口頭上的承諾!)
3.最重要的是這部分,關於各類休假的事情~
A.條文:(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這條是有做到,因為他好像是周休二日。
B.條文:(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他說是政府機關單位,那應該是有照這個走~
目前就是這個條文最為重要:
C.第43條(請假事由)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意思就是說,"給假"跟"請假時間給薪"的標準,是由他上班的地方所訂的嗎?
所以如果主管說他可以請假,但是必須扣日薪1000,這樣我同學也得接受嗎?
因為這樣的意思,就是代表我同學並沒有假期可以請,要請假就是扣薪~我覺得不合理!
4.最後手段:(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
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我同學目前已經做好最壞準備,因為聽我同學轉述,我覺得那主管好像一副覺得我同學
問題很多,還意有所指的說"有的人在要求多於他自己該享受的福利還覺得理所當然"
所以他聽我分析之後,覺得,他其實很想做這個工作,也很有興趣。
但是主管的意思讓他不得不覺得......好像有一種逼的感覺.....
所以他也想知道他該怎麼保護自己
我幫他歸納以上4點,希望有版大可以幫我回答一下,因為他說他這幾天都還在想
這件事情,他會問是因為單位小姐叫他問的,結果,他也跟主管說是小姐說要問的,
但主管就覺得是我同學難搞......結果明明也不是很麻煩的事情,弄到有點僵...
而且,那位新接任的小姐真的很不會傳話,導致他自己覺得他現在很衰......
他說,新小姐亂講話傳話,結果害到的也只是一個工作很認真的臨時人員......
他真的覺得他現在很衰...我也聽不太下去...
原來,最單純的地方才是最險惡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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