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職業災害
文章有點長,希望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忙回答
有上yahoo知識找過,但是還是有些問題
我朋友工作的時候腰部挫傷
後來休息了一個月,醫院開的診斷書上的醫矚也寫明「宜休息一個月」
但在這一個月之間,工作單位(她在醫院上班)已經先將薪水匯入她的帳戶
現在回來上班了,醫院人事單位卻拿了「勞工保險傷害給付申請書」
讓她填寫,並告知如果拿這個申請書和勞保局申請不通過
她需要將之前醫院匯入的薪資歸還,並且先前休息的一個月
需要用自己的休假去抵扣
她沒當場簽文件,昨天拿來給我和我室友商討
經過一個晚上查詢相關規定
才發現如果在傷病休息期間,如果已經取得原有薪資,是不能申請傷害給付的
但是醫院卻又要她填寫後,幫她拿去申請
實在是有點搞不太懂這中間的問題
想請問了解的大大們
1、醫院給的申請書,竟然和勞保局上面提供的申請書有些不同
勞保局申請書上寫「已取得原有薪資..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
勾選:□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
醫院的申請書做了更改「已取得原有薪資..(請特休假: □ 是 □否)
請問這樣經過修改的申請書,醫院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2、醫院想拿原本就不可能會過的申請書去申請,然後回來說勞保局不認定是職傷,
所以要還醫院薪資,但是傷病給付和職傷認定其實是兩回子事?
3、職業傷害(有職傷証明)到底是工作單位看職傷証明就可以認定,還是一定要勞
保局認定?
我們討論出來的結論是
醫院如果沒有要拿發還的薪水,那就什麼事都沒有 (等於醫院自行認可職傷)
醫院如果又說要拿回薪水,那表示我們自己要去勞保局申請給付
這時候是不是由勞保局那邊認定我朋友上班時候受的傷是不是屬於職傷
先扣謝各位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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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萬嶺吾獨行
千軍萬馬吾不驚
千招萬式吾精練
千萬身價業途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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