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好文] 記者更加沉默 媒體工會更加式微
抱歉,我有不同意見
這些寫得太長了
任何工會活動效率不彰,都不應該去責怪勞工對資方沉默
先進國家工會法普遍採強制入會,是因為資方太容易干擾工會的成立
工會難以組成
這沒有違憲問題,工會強制入會在外國早就受到承認
只要好處夠明顯,工會強制入會根本不生違憲問題
財團一般來說都會對這些法令申請釋憲,
但有智慧的大法官是挺勞工的,美國也是,財團瘋狂的聲請釋憲,幾乎都被打回票
勞動權,必須先有法令才會有興盛的勞工運動
這是這項憲法上權利最特別的地方
所以,要提升勞動權益,必須先抗爭修法,再談工會運動
以台灣現行法的破爛體系來說,台灣工會運動玩不起來
必須先抗爭修法,才有意義
※ 引述《amraam (先進中程)》之銘言:
: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public/articles/view/158
: 記者更加沉默 媒體工會更加式微
: 呂東熹Oct 1, 2012
: 近月來,因為旺旺《中時》併購中嘉事件相關效應,引發新聞界在9月1日記者節發起大規
: 模遊行。這是繼18年前,因《自立》經營權移轉之後,新聞界再次走上街頭,而且規模更
: 甚18年前。
: 緊接著,香港《壹傳媒》集團在9月3日宣佈,正與第三方洽談台灣壹傳媒集團灣三家平面
: 印刷之購買事宜。10月1日下午,壹電視宣布易主,由有線電視系統台三大霸主之一,年
: 代電視董事長練台生接手。這兩起事件,再度引起媒體內部員工權益與專業自主權的探討
: 。
: 2011年11月,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曾發表「媒體改革,漫漫長路--紀錄與反思」
: (1999-2009)一書,書中收錄我寫的一篇文章:「沉默的新聞記者、式微的媒體工會」。
: 歷經兩年,這個問題仍然適用於當前的台灣新聞界,以此基礎,再度探討這個問題。
: 如果說,這十年來,我對媒體發展最大的感想,毫無疑問,我的想法是:媒體工會式微,
: 而媒體工會式微的最大原因,則來自於新聞記者的沉默。
: 很多人也許會說,媒體工會的式微,主要來自於新聞媒體業的沒落,這當然有某種程度的
: 根據,因為「生存」才是人類最大的動力,何況是新聞記者。
: 但對以新聞專業作為追求目標的所謂「第四權」,權力本就不是天上掉下來;解嚴前後,
: 從《中時》工會、《聯合報》工會、《自立》工會等相繼成立,以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 」的組成,都是如此。二十年前的往事,可以明顯發現,這是在當年平面媒體蓬勃發展的
: 時代背景下,所醞釀出來的效應。
: 早年,在黨國體制的控制下,執政當局對於報紙從業人員的管制,未如廣電媒體嚴峻,平
: 面媒體工作的新聞記者,其自主性與民主思維,本來就較廣電媒體工作的從業人員強烈;
: 弔詭的是,當媒體開放之後,特別是電子媒體管制解禁後,新的情勢並未改變這樣的氛圍
: ,平面報紙更因為發行與廣告的消退,反而更屈服於經濟力的制約。
: 媒體開放之後,新聞記者的公信力與影響力,並未相對提升,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因素
: :
: 第一是政治的因素,自1996年台灣第一屆民選總統選舉開始,因為政治立場鮮明,評論角
: 度各取所需,立場也越趨鮮明;
: 第二則是經濟因素,由於電子媒體與網路興起,原來媒體發展主流—報業受到很大的衝擊
: ,但電子媒體之間的競爭則更激烈,「置入性行銷」成為媒體廣告重要的來源,新聞置入
: 不但嚴重衝擊到新聞專業倫理,更讓記者與媒體的公信力與影響力,受到強烈質疑。
: 由於公信力下降,新聞記者從文化從業人員,蛻變為經濟作業員,新聞專業的成就感也更
: 降低,使命感被媒體內部的經濟文化凍結。
: 即使最不受所謂「置入性行銷」影響的港資媒體《蘋果日報》,其媒體的獨立性雖較國內
: 媒體自由,但因為其媒體的商業性特質,事實上也只是一個框架內的自由。所謂「框架的
: 自由」與台灣公投法被稱為所謂「鳥籠公投」一樣,記者能夠發揮的自由,只能在報館所
: 內化的商業價值觀報導,超出報館的商業價值範圍,記者所能發揮的空間十分有限。
: 以煽、色、腥來定位《壹傳媒》集團(或《蘋果日報》)式的新聞自由,不是十分公平,但
--
工黨黨主席
放棄藍綠二分法
結合經濟、法律、政治、管理學等角度
替所有人民們說出真相
所有我的文章歡迎任意轉載,也歡迎記者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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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很熱心
很多人認為強制入會,是違反集會結社自由的吧
許多大法官認為這是集會結社自由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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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法一向是必須一起做檢討的
只修其中一法,成效都不好
勞動三法一起修,有助於勞工行使權利
發現好用了之後,勞工才會普遍的使用這些法令
勞工不是先了解法律再行使權利
而是行使權利後,有好的結果,才會跟進使用
老闆則是有一堆會計師及律師,可以馬上了解法律,甚至與政客聯合製造法令
之後我會再引些東西給大家看:)
你說的問題很多都的確存在,德國也有種概念叫做"法教"
這某位德國大砲教授提的,一般人比較少知道
就是以法律塑造價值觀
特別是非自然人權(比如說殺人是大家不能容忍的,所以立法)
的社會權,特別需要這種做法
我會不會說得太艱澀?
賣弄些術語故意讓人不了解,
台灣很常見,但我希望每個人都能仔細質疑及了解我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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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環境當然是原因之一
但怪到社會環境上的話就無解了,只有怪在政府上,才有機會改變
有社會環境,當然無須強制入會;沒有社會環境,才需強制入會。
既然社會環境不同,變一下手段就好,最重要的是達到相同目的
手段都可以變通
原文中提到組成工會,很大的問題就是沒什麼人願意加入工會,
改變手段我想比改變社會環境容易太多了
社會環境是"可以"用法律解決的
以下是美國法制史作者的觀察,也是為什麼我會這麼認為的原因
1934年是美國華格納法案通過的年代,在1934年前的立法前夕是這樣子演變的
華格納法案的通過前後也都是驚滔駭浪,而不是強大社會共識下的產物。
在20世紀20年代前後, 儘管當時美國社會主流緩慢地接受了勞資合作,對工會的法律
地位和所享有的權利形成了一些共識,但這些共識的基礎十分脆弱的,並不能化成國家意
志的力量。只有這些社會共識(脆弱)變成絕大多數的政治共識,政治共識再通過國會變成
法律上的共識時,也就是社會共識上升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的強制時,工會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權利才可能得到"社會的普遍承認",勞資之間的集體談判也才可能被普遍接受,成
為解決美國勞資利益衝突的一種可行的選擇方式。
※ 編輯: atzkgb 來自: 61.31.108.16 (10/0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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