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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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4→)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3年前 (2011/11/29 04: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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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包容。. 可以跟先進一起討論,備感榮幸。. 教育部辭典解釋,「進用」意指「拔擢任用」。. 一般社會認知,「進用」等於「錄取」。(拿到offer). 因此「休息時間」不適用「進用」所受禁止性別歧視之規範。. 謝謝您的補充,《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 的確對於其他未規定之權利客體提供了類推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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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nate (Nate)時間13年前 (2011/11/28 20: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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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很支持討論,勞動法在台灣其實不成熟. 連學者和學者之間見解都有差異. 所以我們會看法不同很正常XD其實這邊的「進用」就很模糊了. 到底進了公司,休息時間適不適用「進用」的規範呢?. (這一段感謝dophinn版友指正,進用定義請參照教育部國語辭典,詳見同標題下一篇文章)其實類推適用照母法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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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3年前 (2011/11/28 01: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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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平法在此情況適用,我持保留看法。. 理由如下:. 概看性平法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性平法第7條 權利客體為「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性平法第8條 權利客體為「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性平法第9條 權利客體為「福利措施」. 性平法第10條 權利客體為「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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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nate (Nate)時間13年前 (2011/11/27 13: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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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想提一下,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這邊要優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以勞基法要先暫時放旁邊喔!!. 性平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 又同法第31條,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負舉證責任。.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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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3年前 (2011/11/26 01: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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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ServiceInfo 看板 #1EpfcRZ5 ]. 作者: 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 站內: ServiceInfo. 標題: Re: [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時間: Fri Nov 25 03:23:04 2011. 《勞基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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