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 關於性平法在此情況適用,我持保留看法。
其實我也很支持討論,勞動法在台灣其實不成熟
連學者和學者之間見解都有差異
所以我們會看法不同很正常XD
: 理由如下:
: 概看性平法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 性平法第7條 權利客體為「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其實這邊的「進用」就很模糊了
到底進了公司,休息時間適不適用「進用」的規範呢?
(這一段感謝dophinn版友指正,進用定義請參照教育部國語辭典,詳見同標題下一篇文章)
: 性平法第8條 權利客體為「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 性平法第9條 權利客體為「福利措施」
: 性平法第10條 權利客體為「薪資給付」
: 性平法第11條 權利客體為「退休、資遣、解僱及離職」
: 全章5條皆以「正面表列」方式立法,
其實類推適用照母法的字面上看起來是不太適合的
但施行細則第2條提到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這邊就提供了一些類推適用的空間
: 「吃飯時間」是否可以類推適用性平法第7條,我持保留看法。
這個連學者都有爭論哩!
例如說雇主進用人員,如有性別歧視,依就業服務法罰30-150萬
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要罰10-50萬
到底要用哪一個法咧?這個罰則問題,會比我們討論的內容更直接衝突
不過,我會用性平法去解釋,是因為性平法的舉證責任在雇主
但勞基法舉證責任沒有明定,勞工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相較之下,以性別工作的角度切入
對勞工比較有利
: : 要錢,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
: : 這屬於權利事項調解,不用馬上去法院
: : 不過在實務上,跟勞工局的調解人員功力如何也有關係
: 關於調解人員,
: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可以分成「勞工局(處)調解委員」及「民間團體調解人」
: 我自己的經驗是,
: 前者因人手不足,申請者需要等到3個星期,才能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 後者因妥託民間團體,申請者只需1個星期,即可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 私心比較,
: 兩者調解人員的功力:「前者優於後者」。
委託民間團體是人力不足的做法
其實品質很差啦,但是地方政府又沒有力氣去做...
所以就變成我們眼見的品質落差事實XD
: 再者,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 同法第59條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即便調解成立,雙方對於權利事項只是成立新契約,
: 若雇主賴皮不付錢,勞工仍須以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這與「勞工直接提起給付之訴」相比,於時間效益上,相差似乎不大。
: 是否這是我個人的誤解?
如果勞工提起給付之訴,那屬於民事訴訟
訴訟勞工如果能不請律師(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系的,不太熟民訴,還請先進更正)
變成自己要有充實的勞動法知識(法官不見得有update勞動法)
或者是要請個懂勞動法的律師,如果勝訴了,對方賴帳
或是對方上訴,不見得比較有利
況且判決後只拿到債權,對方賴帳,還是要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要勞委會補助打官司,也要窮盡勞工行政體系救濟方式
才能補助部分的訴訟費用,而且律師的功力不見得有勞工局或委外人員強
而且這種案件,如果雇主不願意說明理由
勞工局可以直接裁罰10-50萬(性平法)或者30-150萬(就服法)
通常連鎖加盟體系,或稍微有點規模的公司都會在調解階段處理好
而不願意被裁罰(或被調解委員這麼處理)
而法院不是行政機關,不能裁罰雇主,走到法院去對勞工相對不利
: : 檢舉要讓雇主被罰錢
: : 有關勞基法、性平法→具名書面向勞工局書面檢舉
: : 有關勞保、就業保險、勞退金→具名書面向勞保局檢舉
: : 勞基法沒有這項規定了
: : 到職第一天視同一般員工囉
: 關於「試用期間」之論點
: 我是參考政大法律系教授「黃程貫」主編「勞動法」(2009年,二版,新學林)
: 頁次A-136至A-145的內容,
: 雖然《勞基法》無明文規定「試用期間」,
: 且《勞基法施行細則》早於民國84年已將相關規定刪除,
: 但近年來,法院裁判時,仍是維持「試用期間」為「保留終止權」之勞動契約的立場,
: 意即,
: 在試用期間雙方皆保留終止契約之權利,
其實這個部分勞基法第15條後段、勞基法第16條
從3個月以上才有規定預告離職時間
雖然適用勞基法,但員工隨時可以離職
不過老闆如果要解僱員工,還是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第12條(解僱)
其實還是適用勞基法的
以上,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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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5.199
※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67.5.199 (11/29 06:53)
※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67.5.199 (11/2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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