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Nate)時間13年前 (2011/11/28 20: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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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性平法在此情況適用,我持保留看法。 其實我也很支持討論,勞動法在台灣其實不成熟 連學者和學者之間見解都有差異 所以我們會看法不同很正常XD : 理由如下: : 概看性平法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 性平法第7條 權利客體為「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其實這邊的「進用」就很模糊了 到底進了公司,休息時間適不適用「進用」的規範呢? (這一段感謝dophinn版友指正,進用定義請參照教育部國語辭典,詳見同標題下一篇文章) : 性平法第8條 權利客體為「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 性平法第9條 權利客體為「福利措施」 : 性平法第10條 權利客體為「薪資給付」 : 性平法第11條 權利客體為「退休、資遣、解僱及離職」 : 全章5條皆以「正面表列」方式立法, 其實類推適用照母法的字面上看起來是不太適合的 但施行細則第2條提到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這邊就提供了一些類推適用的空間 : 「吃飯時間」是否可以類推適用性平法第7條,我持保留看法。 這個連學者都有爭論哩! 例如說雇主進用人員,如有性別歧視,依就業服務法罰30-150萬 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要罰10-50萬 到底要用哪一個法咧?這個罰則問題,會比我們討論的內容更直接衝突 不過,我會用性平法去解釋,是因為性平法的舉證責任在雇主 但勞基法舉證責任沒有明定,勞工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相較之下,以性別工作的角度切入 對勞工比較有利 : : 要錢,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 : : 這屬於權利事項調解,不用馬上去法院 : : 不過在實務上,跟勞工局的調解人員功力如何也有關係 : 關於調解人員, :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可以分成「勞工局(處)調解委員」及「民間團體調解人」 : 我自己的經驗是, : 前者因人手不足,申請者需要等到3個星期,才能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 後者因妥託民間團體,申請者只需1個星期,即可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 私心比較, : 兩者調解人員的功力:「前者優於後者」。 委託民間團體是人力不足的做法 其實品質很差啦,但是地方政府又沒有力氣去做... 所以就變成我們眼見的品質落差事實XD : 再者,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 同法第59條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即便調解成立,雙方對於權利事項只是成立新契約, : 若雇主賴皮不付錢,勞工仍須以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這與「勞工直接提起給付之訴」相比,於時間效益上,相差似乎不大。 : 是否這是我個人的誤解? 如果勞工提起給付之訴,那屬於民事訴訟 訴訟勞工如果能不請律師(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系的,不太熟民訴,還請先進更正) 變成自己要有充實的勞動法知識(法官不見得有update勞動法) 或者是要請個懂勞動法的律師,如果勝訴了,對方賴帳 或是對方上訴,不見得比較有利 況且判決後只拿到債權,對方賴帳,還是要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要勞委會補助打官司,也要窮盡勞工行政體系救濟方式 才能補助部分的訴訟費用,而且律師的功力不見得有勞工局或委外人員強 而且這種案件,如果雇主不願意說明理由 勞工局可以直接裁罰10-50萬(性平法)或者30-150萬(就服法) 通常連鎖加盟體系,或稍微有點規模的公司都會在調解階段處理好 而不願意被裁罰(或被調解委員這麼處理) 而法院不是行政機關,不能裁罰雇主,走到法院去對勞工相對不利 : : 檢舉要讓雇主被罰錢 : : 有關勞基法、性平法→具名書面向勞工局書面檢舉 : : 有關勞保、就業保險、勞退金→具名書面向勞保局檢舉 : : 勞基法沒有這項規定了 : : 到職第一天視同一般員工囉 : 關於「試用期間」之論點 : 我是參考政大法律系教授「黃程貫」主編「勞動法」(2009年,二版,新學林) : 頁次A-136至A-145的內容, : 雖然《勞基法》無明文規定「試用期間」, : 且《勞基法施行細則》早於民國84年已將相關規定刪除, : 但近年來,法院裁判時,仍是維持「試用期間」為「保留終止權」之勞動契約的立場, : 意即, : 在試用期間雙方皆保留終止契約之權利, 其實這個部分勞基法第15條後段、勞基法第16條 從3個月以上才有規定預告離職時間 雖然適用勞基法,但員工隨時可以離職 不過老闆如果要解僱員工,還是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第12條(解僱) 其實還是適用勞基法的 以上,歡迎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5.199 ※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67.5.199 (11/29 06:53) ※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67.5.199 (11/2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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