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銘言:
: : 《勞基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 : 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由勞工行政機關對雇主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 但舉證責任在勞方,你若有錄影、錄音等明確證據,
: : 證明男性員工吃飯超過15分鐘不扣錢,而你吃飯超過15分鐘有扣錢,
: : 才能主張雇主此項違法行為。
: : (其實雇主已違反休息時間之規定,下面第3點有回答)
: 這裡我想提一下,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這邊要優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以勞基法要先暫時放旁邊喔!!
: 性平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或陞遷等
: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
: 又同法第31條,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負舉證責任。
: 罰則在第38條之1: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不過受雇者要提出差別待遇事實,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喔!
關於性平法在此情況適用,我持保留看法。
理由如下:
概看性平法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性平法第7條 權利客體為「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性平法第8條 權利客體為「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性平法第9條 權利客體為「福利措施」
性平法第10條 權利客體為「薪資給付」
性平法第11條 權利客體為「退休、資遣、解僱及離職」
全章5條皆以「正面表列」方式立法,
「吃飯時間」是否可以類推適用性平法第7條,我持保留看法。
(如果說錯的話,請多多包涵~~~~~~~~只是單純討論案例,沒有挑戰的意思)
: : 遲到扣錢只能依比例扣,
: : 例如時薪98元,遲到1分鐘只能扣1.6元 (98元/60分鐘=1.6元/分)
: : 遲到超額扣錢在法律解釋上為「工資給付短少」,
: : 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 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 薪資單、出勤紀錄請備妥,以備後續檢舉或訴訟用。
: 這個應該不能說是扣錢,應該是因為沒有工作
: 所以不給付未付出勞動的工資,如果約定工作規則,遲到了要請一小時假
: 這小時不給薪,由你自由活動,這個是OK的
: 但如果是到班了,遲到一個小時,不能用請假的
: 還多扣你後面的工資,這樣算違反勞基法22條,罰2000-20000元
: 至於遲到如何處理,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工作規則,且不違反勞基法者處理
原來「遲到」是這樣處理,謝謝您的講解。
: : 這15分鐘與工作無對價性,亦即雇主不須就這15分鐘給付勞工工資,
: : 雇主雖沒有民事賠償責任,但有行政責任如下。
: :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 違反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 另外一提,供餐、伙食補助非雇主主要義務,
: : 除非因地理交通因素,造成用餐非常不便,30分鐘內無法完成吃飯、休息,
: : 否則,雇主不需供餐或提供伙食補助。
: : 依你的案子來看,雇主口頭述說工作規則,合法。
: 這個勞委會有函釋,請參照 http://0rz.tw/glPa2
: 這個函釋提到,賠償的額度應該雙方談妥,不可由雇主片面決定
: 舉個例子好了:
: 因為員工做錯東西賠償,照理講應該要賠「成本」
: 如果賠「售價」,那等於是員工要負擔雇主賣出這杯咖啡的「利潤」
: 不符比例原則
: 雖然造成雇主損害,但應以成本為限
: 如果以售價賠給雇主,那雇主還得負起民法上不完全給付負責
: (這時員工變成顧客,但老闆給的是瑕疵品)
: 這邊是有疑義的喔!!!
關於「行政函釋」,我功課真的沒做足,謝謝您的補充,讓我獲益良多。
: : (受僱人30人以上,工作規則需報請勞工行政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才生效)
: : 做錯咖啡已造成雇主財產上損害,
: : 雇主要求勞工現金購買,屬合理懲戒權,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 亦即你不能拿回錢。
: : 《勞基法》第15條,
: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你的勞動契約在勞基法裡即為「不定期契約」。
: :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 :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 因此,依工作年資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
: : 雇主要求1個月前提出離職之約定,已牴觸勞基法第16條規定,
: : 依民法第71條解釋,此約定為無效。
: : 你只需在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日期(10日)前提出離職即可。
: : 兼職人員在勞動法上解釋為「部份工時工作人員」,
: : 亦受《勞基法》對於勞工年假、休假、工時、工資、資遣費等等基本保障。
: : 勞保參加對象,不分正職人員、兼職人員,
: : 只要符合法定資格,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投保。
: : 試用期間,雇主當然要為適法勞工投保,
: : 否則即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 : 提撥勞退金對象亦不分正職人員、兼職人員。
: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 :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 :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 : 要怎麼知道雇主有無投保、提撥勞退金,請上勞保局網站查詢方法。
: 打電話到02-23961266查詢也可以
: : 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
: : 依你的情況,拿不到加班費。
: : 國父誕辰紀念日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 :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
: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 違反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 請備妥薪資單、出勤紀錄證明。
: : 要錢 → 透過民事訴訟,至少半年,多則1年多
: : 要雇主罰錢 → 透過檢舉,經查證屬實,不到3個月就可結案。
: : 請向當地政府勞工局書面檢舉。
: : 檢舉流程請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網站查詢。
: 要錢,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
: 這屬於權利事項調解,不用馬上去法院
: 不過在實務上,跟勞工局的調解人員功力如何也有關係
關於調解人員,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可以分成「勞工局(處)調解委員」及「民間團體調解人」
我自己的經驗是,
前者因人手不足,申請者需要等到3個星期,才能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後者因妥託民間團體,申請者只需1個星期,即可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私心比較,
兩者調解人員的功力:「前者優於後者」。
是否這是我個人的迷思?
再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同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即便調解成立,雙方對於權利事項只是成立新契約,
若雇主賴皮不付錢,勞工仍須以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這與「勞工直接提起給付之訴」相比,於時間效益上,相差似乎不大。
是否這是我個人的誤解?
(再請高手為我解答~~~懇求~~~~)
: 檢舉要讓雇主被罰錢
: 有關勞基法、性平法→具名書面向勞工局書面檢舉
: 有關勞保、就業保險、勞退金→具名書面向勞保局檢舉
: 勞基法沒有這項規定了
: 到職第一天視同一般員工囉
關於「試用期間」之論點
我是參考政大法律系教授「黃程貫」主編「勞動法」(2009年,二版,新學林)
頁次A-136至A-145的內容,
雖然《勞基法》無明文規定「試用期間」,
且《勞基法施行細則》早於民國84年已將相關規定刪除,
但近年來,法院裁判時,仍是維持「試用期間」為「保留終止權」之勞動契約的立場,
意即,
在試用期間雙方皆保留終止契約之權利,
行使該權利可容許無《勞基法》之適用,
直到試用期屆滿後,雇主若怠於行使其解雇權,該權利即告消滅。
因此,
試用期間,勞動契約當然成立,勞工仍受勞動法令的保障,而資方亦同。
例如,
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 → 勞基法
試用期間勞保 → 勞保條例
試用期間就保 → 就業保險法
試用期間勞退金、資遣費 → 勞退金條例
試用期間禁止性別歧視 → 性平法
但其實結論跟您的論點以及a版主的論點不謀而合,
只要勞工開始工作(履行勞動契約),勞資雙方即受勞動法令的規範。
: : 以上,就你提供資料所做的分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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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1.170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1.170 (11/28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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