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3年前 (2011/11/28 01: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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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銘言: : : 《勞基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 : 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由勞工行政機關對雇主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 但舉證責任在勞方,你若有錄影、錄音等明確證據, : : 證明男性員工吃飯超過15分鐘不扣錢,而你吃飯超過15分鐘有扣錢, : : 才能主張雇主此項違法行為。 : : (其實雇主已違反休息時間之規定,下面第3點有回答) : 這裡我想提一下,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這邊要優先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以勞基法要先暫時放旁邊喔!! : 性平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或陞遷等 :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 : 又同法第31條,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負舉證責任。 : 罰則在第38條之1: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不過受雇者要提出差別待遇事實,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喔! 關於性平法在此情況適用,我持保留看法。 理由如下: 概看性平法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性平法第7條 權利客體為「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性平法第8條 權利客體為「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性平法第9條 權利客體為「福利措施」 性平法第10條 權利客體為「薪資給付」 性平法第11條 權利客體為「退休、資遣、解僱及離職」 全章5條皆以「正面表列」方式立法, 「吃飯時間」是否可以類推適用性平法第7條,我持保留看法。 (如果說錯的話,請多多包涵~~~~~~~~只是單純討論案例,沒有挑戰的意思) : : 遲到扣錢只能依比例扣, : : 例如時薪98元,遲到1分鐘只能扣1.6元 (98元/60分鐘=1.6元/分) : : 遲到超額扣錢在法律解釋上為「工資給付短少」, : : 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 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 薪資單、出勤紀錄請備妥,以備後續檢舉或訴訟用。 : 這個應該不能說是扣錢,應該是因為沒有工作 : 所以不給付未付出勞動的工資,如果約定工作規則,遲到了要請一小時假 : 這小時不給薪,由你自由活動,這個是OK的 : 但如果是到班了,遲到一個小時,不能用請假的 : 還多扣你後面的工資,這樣算違反勞基法22條,罰2000-20000元 : 至於遲到如何處理,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工作規則,且不違反勞基法者處理 原來「遲到」是這樣處理,謝謝您的講解。 : : 這15分鐘與工作無對價性,亦即雇主不須就這15分鐘給付勞工工資, : : 雇主雖沒有民事賠償責任,但有行政責任如下。 : :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 違反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 另外一提,供餐、伙食補助非雇主主要義務, : : 除非因地理交通因素,造成用餐非常不便,30分鐘內無法完成吃飯、休息, : : 否則,雇主不需供餐或提供伙食補助。 : : 依你的案子來看,雇主口頭述說工作規則,合法。 : 這個勞委會有函釋,請參照 http://0rz.tw/glPa2 : 這個函釋提到,賠償的額度應該雙方談妥,不可由雇主片面決定 : 舉個例子好了: : 因為員工做錯東西賠償,照理講應該要賠「成本」 : 如果賠「售價」,那等於是員工要負擔雇主賣出這杯咖啡的「利潤」 : 不符比例原則 : 雖然造成雇主損害,但應以成本為限 : 如果以售價賠給雇主,那雇主還得負起民法上不完全給付負責 : (這時員工變成顧客,但老闆給的是瑕疵品) : 這邊是有疑義的喔!!! 關於「行政函釋」,我功課真的沒做足,謝謝您的補充,讓我獲益良多。 : : (受僱人30人以上,工作規則需報請勞工行政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才生效) : : 做錯咖啡已造成雇主財產上損害, : : 雇主要求勞工現金購買,屬合理懲戒權,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 亦即你不能拿回錢。 : : 《勞基法》第15條, :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你的勞動契約在勞基法裡即為「不定期契約」。 : :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 :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 :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 :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 因此,依工作年資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 : : 雇主要求1個月前提出離職之約定,已牴觸勞基法第16條規定, : : 依民法第71條解釋,此約定為無效。 : : 你只需在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日期(10日)前提出離職即可。 : : 兼職人員在勞動法上解釋為「部份工時工作人員」, : : 亦受《勞基法》對於勞工年假、休假、工時、工資、資遣費等等基本保障。 : : 勞保參加對象,不分正職人員、兼職人員, : : 只要符合法定資格,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投保。 : : 試用期間,雇主當然要為適法勞工投保, : : 否則即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 : 提撥勞退金對象亦不分正職人員、兼職人員。 :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 :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 :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 : 要怎麼知道雇主有無投保、提撥勞退金,請上勞保局網站查詢方法。 : 打電話到02-23961266查詢也可以 : : 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 : : 依你的情況,拿不到加班費。 : : 國父誕辰紀念日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 :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 :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 違反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 請備妥薪資單、出勤紀錄證明。 : : 要錢 → 透過民事訴訟,至少半年,多則1年多 : : 要雇主罰錢 → 透過檢舉,經查證屬實,不到3個月就可結案。 : : 請向當地政府勞工局書面檢舉。 : : 檢舉流程請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網站查詢。 : 要錢,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 : 這屬於權利事項調解,不用馬上去法院 : 不過在實務上,跟勞工局的調解人員功力如何也有關係 關於調解人員,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可以分成「勞工局(處)調解委員」及「民間團體調解人」 我自己的經驗是, 前者因人手不足,申請者需要等到3個星期,才能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後者因妥託民間團體,申請者只需1個星期,即可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私心比較, 兩者調解人員的功力:「前者優於後者」。 是否這是我個人的迷思? 再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同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即便調解成立,雙方對於權利事項只是成立新契約, 若雇主賴皮不付錢,勞工仍須以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這與「勞工直接提起給付之訴」相比,於時間效益上,相差似乎不大。 是否這是我個人的誤解? (再請高手為我解答~~~懇求~~~~) : 檢舉要讓雇主被罰錢 : 有關勞基法、性平法→具名書面向勞工局書面檢舉 : 有關勞保、就業保險、勞退金→具名書面向勞保局檢舉 : 勞基法沒有這項規定了 : 到職第一天視同一般員工囉 關於「試用期間」之論點 我是參考政大法律系教授「黃程貫」主編「勞動法」(2009年,二版,新學林) 頁次A-136至A-145的內容, 雖然《勞基法》無明文規定「試用期間」, 且《勞基法施行細則》早於民國84年已將相關規定刪除, 但近年來,法院裁判時,仍是維持「試用期間」為「保留終止權」之勞動契約的立場, 意即, 在試用期間雙方皆保留終止契約之權利, 行使該權利可容許無《勞基法》之適用, 直到試用期屆滿後,雇主若怠於行使其解雇權,該權利即告消滅。 因此, 試用期間,勞動契約當然成立,勞工仍受勞動法令的保障,而資方亦同。 例如, 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 → 勞基法 試用期間勞保 → 勞保條例 試用期間就保 → 就業保險法 試用期間勞退金、資遣費 → 勞退金條例 試用期間禁止性別歧視 → 性平法 但其實結論跟您的論點以及a版主的論點不謀而合, 只要勞工開始工作(履行勞動契約),勞資雙方即受勞動法令的規範。 : : 以上,就你提供資料所做的分析,供你參考,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1.170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1.170 (11/28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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