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於他處進修的四個問題
※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 ※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銘言:
: 您知道這篇文章中第二點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規定,除現役軍人外,
: 均不得申請延訓...."的舊規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時接到受訓通
: 知,勢必要放棄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確是未完成學位者。文末把這數字
: 引出來也正是要說明這種二擇一的窘境。
我原本是這樣解讀的,併附上本條 :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在服務3年內,不得
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
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外,並予從
嚴議處」,
如下:
已解決一年半兵役問題的甲,於
九十 年十月應考司法官、律師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錄取
九十一年三月接獲錄取通知及受訓相關資料(甲此際無法定保留事由,決定去受訓)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開訓(甲去)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級開學(甲也去)
↓
↓ 2
↓ 年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結訓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唸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學位。
適用本條規定,結業學員必須到職(候補檢察官),而結業起算三年期間(即
服務期間)不得以進修研究所為由作前揭請求;復查研究所學籍保留期間只有
二年,故勢必要放棄已唸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業,沒有碩士學位)。
我把該文「二擇一」問題浮現的時點,當成是在「結訓時」,而非「開訓前」
。
不過現在發現,您解釋的比較合理。我想得太複雜了。
: 以前不行。現在也不行同時受訓與就學。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現役軍人、進修碩博士、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為「三大保留事由」。
難道以前司法官不適用這條主規則,而及於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亦
得申請保留延訓。
至於「除現役軍人外均不得申請延訓」,本句話依據在哪一條?
我的認知是,以前應也用這條,故「於接獲受訓通知時,『具進修碩博士的現
實基礎者』,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應也是肯定的。
而如果不是肯定,討論「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
者,是否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就會沒有意義。
所以請教一下,「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這句話精確而言,是指:
「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者,也得申請保留延訓」
。不這樣解釋,則「現在」與「以前」,絲毫沒有差別。
您這句話的真義是不是像我講的這樣啊?還是不是,又是我誤解?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確定不能邊受訓邊念研所,不過1.從司訓規則上來
: 看這是禁止的2.我也沒聽過有人邊就學邊受訓3.如果可以的話就不會發生
: 以前學長姐必須二擇一的窘境.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沒辦法這麼做。
以「今年」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錄取,四月甲又跑去應考研究所,五
月放榜甲又錄取,五月底研究所報到,請問,依您的判斷,甲有可能申請保留先
去唸這個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訓練嗎?還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訓,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白考。
因為還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舉今年的例子來看您判斷後的答案為何?
推
05/30 15: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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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56,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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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ncorrupt 來自: 61.219.66.135 (09/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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